國企做假賬的中國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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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1日 04:12 第一財經日報 | |||||||||
余聞 1月8日,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局長孟建民在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年會上披露,國資委對181家中央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進行突擊檢查后發現,有120家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財務審計報告做假。
國企做假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這幾年,在財政部和審計署每年的檢查和審計清單中,總能發現包括央企在內的不少國企存在做假行為,主要表現為虛列資產和利潤、損益不實、假破產真逃債等。 國企做假,誠然跟企業領導人的誠信意識不強有關,但如果做假表現為企業的一種普遍行為,就不僅僅是領導人的品質能夠說明問題的了。我以為,假賬能夠在當下泛濫開來,是有些特殊原因的,這就是,由于轉型期的中國存在市場缺陷和制度缺陷,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的一些特殊安排,于是就形成了所謂“中國特色”的會計造假機制,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表面上看起來,國企做假是會計所為,但“中國特色”的做假特就特在大部分企業做假是在領導授意下進行的。沒有企業領導的許可,會計是不敢做假的。 其次,從外部監督看,國企領導既是“委托人”又是“審計對象”,這種雙重角色不僅使企業內部財務監控與管理形同虛設,也是造成注冊會計師參與造假的最大原因。 不過,上述分析還未觸及企業做假的制度根源。之所以說企業做假具有“中國特色”,根本原因在于國企“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以及企業領導出于追求業績甚至政績的需要,兩者的結合使得經營者有一種強烈的造假動機,這是假賬賴以生存的“土壤”。 內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財務控制,其典型就是“一支筆”制度。而不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無法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比如,總會計師制度是現代企業的重要標志,它可以有效進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但在181家中央企業中,有92家企業沒有設立總會計師崗位。再加上領導對國有資產支配權利的獲得不是以自身資產責任能力為前提,國家作為所有者將資產支配權委托出去,最終風險仍由國家承擔,這樣,就助長了企業領導違法造假的行為。 另一方面,國企經營者多數由行政主管部門任命,他們一般對上級負責。在對企業領導人無法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對他們業績的考核只能過多地依賴收入、利潤等這些財務硬指標。在市場和業績的壓力下,他就可能操縱會計制度選擇,粉飾財務報表,以保住自己的位子。 當然,企業領導這樣做也是要冒政策風險的。然而,問題在于,現行法律制度下,企業領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幾乎為零。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說,主要處罰為罰款、暫停執業、吊銷資格或刑事處罰,但由于現在還沒有嚴格的民事賠償制度,也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中介機構繼續參與造假冒險。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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