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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和救濟不能混為一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0日 13:48 中華工商時報

   何承亨/文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來賠償范圍會擴大,標準會提高,操作程序會不斷完善。一位與會專家認為,“該法是一部救濟法而不是責任法。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個人或組織造成損害的必須實施救濟?。

  ———《新京報》

  該專家指出“國家賠償應與錯案追究劃清界限;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個人或組織損害的造成不一定就是責任問題,過多追究責任易形成一旦賠償就證明自己有責任的想法,易造成相關機關推諉,反而導致受害人難獲賠償;國家賠償不能等同于機關賠償,國家賠償涉及到的是國家責任,機關只是代表國家承擔。目前《國家賠償法》把賠償機關確定得過細,層級過低,應借鑒國外做法,把賠償機關確定為一級政府?,頗有見地。但其將國家賠償“解釋、定位?為一種“救濟?,提法似有不妥。

  至于《國家賠償法》不屬于“責任法?,憑筆者極有限的法律常識也是認同的。但其究竟屬不屬于“救濟法?,筆者沒這個判斷力,不能妄下結論。筆者是對“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個人或組織造成損害的必須實施救濟?中“救濟?這一提法感到不快,不是因什么“法學原理?,而是一個公民樸素的內心感受。賠償和救濟混為一談,弊端是顯見的。其一,既然賠償變“救濟?,就有了一層“施與?甚至“施舍?的意味,淡化了國家及其相關機關在國家賠償中的責任和義務意識,不利于積極實施賠償行為。有關權威部門提供的數據和情況表明,“全國各級法院已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5867件,決

  定賠償的5442件,但目前國家賠償形勢不容樂觀,很多國家機關對此問題認識不足?;其二,會弱化“受損害個人或組織?要求賠償的“理直氣壯?意識和信心,導致許多當事人不敢提出賠償要求,從而又導致立案難。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國家賠償案件,僅僅是應受理和立案的國家賠償的一部分。大量的“不敢提出?和“立案難?,會進一步反過來影響《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易使一些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無所忌憚,更可能對個人或組織造成更多損害;其三,會影響在賠償標準和具體金額上的裁量。既然是“救濟?,那似乎就可以是“或多或少地給一點?,就可以是“一顆胡椒順口氣?,讓主張賠償權利的個人或組織得到些許安慰,讓其在受到損害后的“激動?情緒“降溫?,就萬事大吉了。受到損害的,必將還是法律所維護的公眾的利益。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標準就相對較低,只相當于“補償?。“國家做了錯事?,就應該是進行懲罰性賠償。《國家賠償法》中還應該設置精神賠償,并大幅度提高賠償金額;其四,將“賠償?說成“救濟?,這種“提法和解釋?也不符合憲法中“在法律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遇到問題要有利于受冤屈、受損害的個人和組織,作向申請人傾斜的解釋?的原則規定。

  救濟就是救濟,賠償就是賠償。法律是規范國家公民的行為的準則,法律概念絕不能淡化和混淆。只有明確了這一點,主張者才會主張得理直氣壯,賠償者才會賠償得心服口服、有理有據,“目前國家賠償形勢不容樂觀?的狀況才有可能盡快得到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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