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災害威力消弭于國際合作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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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6日 11:06 新京報 | |||||||||
如果說理性是個人安寧的原發動力,那么制度就是幸福生活的集體保障,而國際合作制度,則是在全球化的今天,維持全人類希望的永久依靠。在印度洋海嘯后,世界各國第一次思考超越國別利益的國際制度性合作,這是災難之后,我們值得欣慰的一個良好開端。 事實上這個思考正在轉化為實際行動。新華社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月5日下午乘專機離開北京,出席6日在印度尼西亞首都雅加達舉行的東盟地震和海嘯災后問題領導人特
其實除了在技術層面上建立海嘯預警體系以外,如何在國家層面上建立一個能夠集預警、救援的資源和信息共享于一體的制度,也應當成為這次會議乃至今后世界主要國家考慮的議題。目前世界上存在一個全球性的最大國家間組織聯合國,其核心宗旨是保衛世界和平。 除此以外,還存在多個地區間的政治、經濟或是軍事組織,但是目前全球防災減災機制,仍然停留在部門合作或是非政府組織合作的層面上,并不存在廣泛、權威的國際合作機制。防災減災的國際或地區政府間合作組織缺位,帶來的悲劇卻絲毫不小于政治、經濟或是軍事組織所防止的災難,甚至要更可怕。 首先,防災減災的國際性合作組織,其根本目的應當是對于個體生命和集體家園的最高維護。這種目的超越短期的政治、經濟或是個別社會利益,而著眼于全人類的生存狀況。人類的生存在該組織的眼中,應當特定為人類與自然和諧共處,并保證人類免受或者少受自然災害的侵襲。這樣的國際性合作組織,才與聯合國一樣,或是在聯合國的框架下,以發展的眼光看待人類社會的未來。 其次,一旦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未來,我們可以發現,事實上從人類走出蠻荒時代開始,人類的終極目的就是幸福安寧的生存狀態。這就要求防災減災的國際合作,必須從制度上確立國家間主權平等、不同制度社會平等、人人平等,并同等享有災難信息預知和防災減災資源共享的權利。 因此,在這種合作中,必須從制度上保障全球社會的基本人權,更必須保障在特殊條件下的個人權利。 第三,抗災不如防災,防災減災必以民生為本。建立防災減災的國際性制度合作,其實是為了建設一個全球范圍內的和諧社會。因此這種國際性合作應當從制度上規范各國在面對自然、改造自然和抵御自然災害,并且為這種義務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為此,應當以國際法準則為依據,在國內法的原則下,形成各國共同承認的國家間義務和共識。 戰爭是暫時的,貧富是暫時的,但與自然的抗爭和從自然的束縛中解放自己的快樂,則是人類永遠的希冀。 我們仍然記得在非典肆虐全球的時候,亞洲國家領導人所擔負的道義與良知,建立全球公共衛生的合作和通報機制,保證了人類在面對未知疾病時的最高免疫力。與疾病不同的是,自然災難在形式上或許更加宏大,但是與疾病相同的是,在人類為求和諧與安寧的偉大理性面前,災難和疾病必然失去它們的威力。這是我們期待防災減災的國際制度合作時,毫不懷疑的一點。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更期待,制度合作,是我們共同擁有的幸福捷徑。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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