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先刑后民才可能讓司法價值真正回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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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6日 11:04 新京報 | |||||||||
司法實踐中,對于因涉嫌犯罪而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長期以來的做法是“先刑后民”,即只有把刑事問題處理完畢才會考慮民事賠償問題。 而近日四川省檢察院從“及時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打破了傳統的“先刑后民”做法,積極支持受害方先提起民事索賠(1月4日《法制日報》)。在我看來,這種做法對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國有資產,具有積極的意義。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問題,一般情況下是“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審判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的“附帶”、“從屬”地位。立法者的這種設計隱含了這樣一種價值判斷:國家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當犯罪與侵權并存時,首先需要維護的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對于被害人利益的侵犯,也被認為是對整個社會的侵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國家吞并了個人,私人利益被消解在國家利益之中。 但問題是,國家可以取代個人嗎?在有些案件諸如故意傷害、搶劫等暴力犯罪案件中,需要迫切解決的是被害人的傷病、生存、生計問題,而此時,我們的立法仍然要求被害人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不得先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這多少有點不近人情。 立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的程序,本意在于期望能夠在一個訴訟程序中一并解決兩個同源不同質的訴訟關系,但事與愿違,這種“畢其功于一役”的策略,卻使得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令立法者尷尬的現象。比如在刑事案件尚未起訴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民事訴求將無從伸張,法院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先刑后民”之名,將被害人拒之門外。實踐中甚至出現了被害人因無力就診導致死亡;受害企業因缺乏資金導致破產;貪官外逃導致非法所得無法被追回等等現象。 上述現象的根源,在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設計忽視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存在的巨大差異,將兩種性格迥異的程序糅合在一起,造成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天生具有了一種雙重的、矛盾的,甚至分裂的性格。這種體制下運作的訴訟程序,如果不出問題倒成了怪事。 在我看來,破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題的出路,就在于正視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差異,認識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證明標準、證據規則方面存在著不同,使民事糾紛的解決回歸本原,即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 關于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分離問題,美國著名的世紀審判——辛普森案就是對這一問題的最好詮釋。雖然刑事陪審團判決辛普森無罪,但民事陪審團卻一致認為辛普森對受害人之死負有責任,判決辛普森賠償原告方850萬美元,并向兩名受害人的家庭各支付125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不但判決辛普森支付巨額賠償金沒有可能性,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也無異于癡人說夢。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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