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制度需完善程序保障和外部監督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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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5日 09:27 中國青年報 | |||||||||
默客 引咎辭職寫入《公務員法(草案)》的消息令人振奮,但經驗告訴我們,制定法律不難,難的是落實條款。徒法不足以自行。引咎辭職入法只是引咎辭職制度化的一步,還得有其他規則的細化和措施的配套,否則相關條款也只是紙上空文。
首先是官員之“咎”如何認定。在嘉禾拆遷事件曝光初期,從縣委書記、縣長、政法委書記到法院院長、公安局長等一班官員,哪個承認施政失誤?沒有。不但不承認施政違法,還狡辯野蠻拆遷是為了全縣人民的根本利益。靠此類官員自覺承認嚴重失職、失誤而主動攬責,難。 那么,讓官員上級認定官員之“咎”行不行?也難說。一要看上級是什么樣的領導,二看能否秉公辦事。現實情況往往是:官員乃上級一手提拔,或者官員的位子本靠行賄上級而來,又或者官員乃上級手下干將,在上下唇齒相依之下,保住下屬等于保住自己,這就難保上級領導不枉法徇私。倘若上下級之間存在更嚴重的利害關系,力保下屬更是領導分內之事。還以嘉禾拆遷為例,嘉禾縣的上級郴州市不就派官員到北京公關、替野蠻拆遷開脫嗎?寄望這樣的上級來認定官員的嚴重失誤行為,恐非易事。 對貪戀權力的“厚黑”官,由誰來啟動“責令辭職”的法定程序?不可否認,少數官員深諳“厚黑”之道,其“厚黑”功底之深厚讓人嘆為觀止,輕易難讓其“自責”,讓其引咎辭職更難。震驚全國的毒奶粉事件中,阜陽市一位主管衛生的副市長在被問及會否因毒奶粉事件引咎辭職時還大言不慚地說:“如果人民群眾還能信任我在這個崗位上,能把我的監管工作和其他衛生報告制度建立起來,我不想引咎辭職,我還想繼續干下去……”對此類戀棧之官,應立即啟動責令辭職的法定程序。但倘若沒有把啟動責令辭職程序的責任主體予以明確,則誰也不會主動得罪一名在位官員,結果就可能使嚴重失職卻“厚黑”者避過黯然下臺的命運。 此外,引咎辭職不僅需要內部施壓機制,還必須有外部施壓機制。即使在引咎辭職機制比較成熟的西方國家,官員辭職也非完全出于自覺,更多是迫于巨大的外部壓力。內部監督的壓力容易被官場潛規則消化掉,因此,還必須有強大的外部監督以保持對失職官員的高壓,媒體的輿論監督是其中之一。但眼下輿論監督有時難以對官員進行制約又是不爭的事實,尤其是地方媒體根本無法監督本地官員。 有鑒于此,公務員引咎辭職除了寫進法律,還必須做到:一是認定官員存在嚴重失職失誤,或者在重大事件中負有領導責任,必須有相應的規范和細節規定,要有一個評價認定的標準;二是對貪戀權力的“厚黑”官員,要明確對其啟動責令辭職法定程序的責任主體,將責令辭職乃至撤職落到實處;三是須建立一套促使嚴重失職官員引咎辭職的內外施壓機制;四是公眾必須具有對官員辭職表達意見的權利,或者由作為代議機構的人大及人大代表代行權利。多方合力,官員引咎辭職的機制及文化才可望獲得培育。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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