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宜主動送法到基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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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4日 11:48 中國青年報 | |||||||||
李堅 近日,福建省石獅市法院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合議庭的法官們來到海防某連看望新兵,為了讓新兵能夠安心在部隊服役,石獅法院“維軍庭”特意制作了法律服務聯系卡,將咨詢電話寫在上面,新兵在服役期間如有什么法律疑問,或者家人遇到涉法問題,如鄰里糾紛、債務糾紛等,都可以打電話向法官們咨詢。在發卡現場,法官們還當場解答了新兵提
不可否認,法官參與社會普法工作,為特定群體“送法”,對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會有一定作用。但將法官工作過分向社會延伸,不僅會增加法官的非法律事務負擔,進而影響他們專業審判工作的完成;而且由于前來咨詢法律事務的人很可能就是今后的當事人,法官過早地與他們接觸,從更高和更廣的視角審視,有可能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影響。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訴訟雙方的仲裁者。在一般公民眼里,他們對法官所作的咨詢解答往往是當做法院判決來理解和對待的。而只要是法官參與社會活動,盡管這項活動或許與審判活動無直接聯系,但由于法官的特殊身份,不可避免地要在活動中回答一些有關司法裁判方面的問題。 不難設想,法官在這樣的背景下,對這些人所咨詢問題或看法給予肯定或否定答復時,都可能產生令人尷尬的結果。因為法官的解答在這些人眼中,就等同一份提前到來的判決書,對法官的絕對信任就有可能使他們爭取或放棄原計劃通過訴訟欲獲取的一些權利和利益。如此一來,司法裁判就容易通過“趕集”說法被轉化或被廣泛理解為個人行為或解釋,這不僅有礙于人們對法律、法院、法官的正確認識,當最終審理或裁判結果與法官解釋存在沖突時,人們就會懷疑法官的公正甚至司法制度的公正。 但是,長期以來,我們的一些法官不僅有積極的愿望,而且也被鼓勵參與大量與司法裁判活動無關的各種社會活動,參與諸如“送法下鄉”、“公開提供法律咨詢”、“當法律教研員”等各種公益普法活動。事實上這是在越俎代庖,會影響其自身職能的正常行使。法院不是律師事務所,主動提供法律服務違背了其裁判職能所要求的被動性和中立性原則。 法官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大量的糾紛爭端都要由法官來處理。但法官是人不是神,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不能既力圖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又去當裁判。法官的職業范圍本應有一個很明確的界限,就是立足做好裁判本職。 法官的行為應當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法官職業的基本特點是消極、被動、慎言、中立,而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政府及社會工作者的職責。法官主動為特有群體“送法”,不僅是審判資源的浪費,更為重要的是與司法審判的公正、效率原則不相符,其實質也是對法官、法院和司法審判制度在認識和管理上的錯位。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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