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且慢與錯案追究劃清界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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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4日 11:47 中國青年報 | |||||||||
蒹葭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8日舉行的“紀念《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有專家提出,為保障受害人順利獲得賠償,國家賠償應與錯案追究“劃清界限”,不能一提國家賠償就要回頭追究工作人員的錯誤。(《新京報》2004年12月29日)
專家認為應該“劃清界限”的理由有三點:一是在現實中,發生侵犯國民權利的事件是難免的,受到侵犯后能否及時有效得到賠償才是問題關鍵;二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個人、組織造成損害,不一定都是責任問題,所以不宜過多追究工作人員責任;三是國家賠償與錯案追究聯系起來,行政機關會因為怕擔責任而逃避賠償。筆者認為,此說看似有理,實則于情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首先,公民權利受到侵害后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賠償固然是問題的關鍵,就像司機違章撞人后第一要務是將傷者送到醫院治療盡最大可能挽救其生命一樣。但是,療傷救人并不等于對肇事司機不聞不問,任其逍遙法外。所以,爭取國家賠償固然重要,追究責任機關和個人也理所當然。 其次,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時對個人、組織造成傷害確實并不一定都是責任問題,但是,國家賠償卻一定與責任問題緊緊聯系在一起。《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賠償的前提是“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和“造成損害”。不是“責任問題”,則無權要求國家賠償,“責任追究”就更無從談起了。而一旦賠償,就一定是“責任問題”,責任追究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第三,退一步說,即便嚴厲的責任追究有可能導致犯錯誤的行政機關和責任人拒絕承認錯誤,最終增加了受害人爭取國家賠償的成本,但這也不應該成為放棄責任追究的理由。人人都有規避風險和自我保護的意識,明明知道自己犯了錯誤,但為了避免付出代價,會想方設法調動一切力量,以求自保,甚至不惜動用公共權力,做假證、偽證,找替罪羊,等等。筆者認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對于這種規避責任追究的現象,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堅決徹底查處,而不是畏懼退縮,高掛“免戰牌”。 有錯必究天經地義,這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要求。國家賠償與錯案追究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截然劃清界限是無論如何說不過去的。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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