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周年 三大修訂方能口惠實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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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4日 11:30 南方都市報 | |||||||||
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于日前披露的一組數據稱,截至去年11月份,全國各級檢察機關10年來共立案辦理賠償案件7823件,決定賠償3167件,支付賠償金5819.53萬元。如果將決定賠償的案件數具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每年上,則只有約10件;如果將這筆賠償金具體到每一宗個案上,則只有1.84萬元;若再具體到每位獲得賠償的公民身上,這個數字還將縮小。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所坦承,“案子不多,金額不多”,“法律在實施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案子不多,金額不多”的背后透露出的是法律的尷尬。造成國家賠償效果不如期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在因素,也有內在阻礙。譬如有的機關基于部門利益,阻撓賠償的給付;有的領導則更多考慮個人升遷,干脆直接對賠償的確認制造障礙。在此等“政績觀”影響之下,國家賠償的步履維艱也就可想而知了。 破解國家賠償法“口惠而實不至”的關鍵不獨需要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執法者觀念上的轉變,更有賴于法律的及時修訂。據最新的消息稱,修訂國家賠償法已列入了十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就已啟動的國家賠償法修訂,我們期待著國家賠償的范圍能相應擴大,數額能大幅提高,程序能更趨合理。 現行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國家侵害,且國家可免責條款過于籠統。一些“留尾巴條款”事實上給賠償義務機關的不賠償提供了一個合法的藉口。對于刑事賠償范圍來說,國家免責條款的過多直接導致了刑事賠償的范圍過窄。上述種種不對稱的數字的出現,其重要原因之一正在于此。 提高國家賠償的金額也應成為修法的一大訴求。在轟動一時的“處女嫖娼案”中,受辱少女麻旦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500萬元,一審卻僅獲賠74.66元。造成賠償金奇低的原因便在于現行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數額,是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來計算受害人在被剝奪人身自由期間的損失。這種平均主義的救濟方法,只具有對受害人的撫慰性,對于責任人顯然缺乏懲罰性。正因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數額明顯過低,提高國家賠償的數額確有必要。 而且,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應賠償其工資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賠償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同時,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實行一定程度的懲罰性賠償;另外,已為民事法律所確認的精神賠償也應當為國家賠償所采納。 在程序上,我們建議將賠償義務機關獨立于賠償責任主體之外,讓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的路途不再“山高水長”。實行國家賠償的首要宗旨在于通過對無辜受害者的補償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保證其工作人員絕對不發生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關鍵在于這種侵害發生之后,公民權益能否得到及時和有效的恢復。從賠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出發,就必須剝離賠償義務和侵害責任,還國家賠償為“國家的”賠償這一本源。只要侵害事實存在,并符合國家賠償的要求,賠償就必須先行進行(如果不能同時進行的話)。 從理論上講,國家賠償完全可以脫離賠償責任主體而單獨進行。比如將賠償義務機關設置于財政部門之下(或設置于人大內),賠償費用直接在財政的專項經費中支出。這樣,一個被法院錯判的受害人在提請國家賠償時,將不再需要與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的法院去糾纏不清,而只需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即可。 當然,對賠償請求的確認,也需要在制度上予以精妙的設計,且必須遵循“任何人不能為自己的法官”這一基本的法治理念,從而將賠償責任主體與確認賠償的主體分離開來。一句話,國家賠償法要口惠實至,必須還原國家賠償法作為“救濟法”的本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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