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法律權威需要不斷提高執法隊伍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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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1日 10:32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郭振清 不僅要完善法律,不僅要嚴格執法,還應當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只有在各種具體的事實與普遍的價值及其相互關系中,積極主動地進行權衡和取舍,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最近一段時間,關于交通警察執法問題的幾則報道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其一是幾天前發生在北京的一起“的哥送產婦闖紅燈該不該罰”的新聞:一位出租車司機因為急送一名臨產孕婦去醫院而連闖紅燈,盡管這位連的費都沒收的熱心“的哥”極力“喊冤”,但他仍面臨著交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其二是《法制日報》的一則報道,說北京的一位朱先生因為汽車“開鍋”了,遂駛入應急行車道停車,“電子警察”恰好拍下了其汽車駛入應急車道的“如山鐵證”。盡管朱先生有證據證明自己駛入應急車道是有正當合法原因的,可遺憾的是,當他到執法站申辯時,卻未被接受。 其三是新華社播發的一組照片,題目是《如此執法?》———說的是在位于北京站前街附近的一條馬路上,因為禁止掉頭的標志不明,導致許多司機紛紛駕車在此掉頭,而轄區交警則專門“候”在一旁逮違章車輛開罰單。 類似新聞還有不少。而僅就以上新聞我們足可看出,城市交通執法面臨的問題不少,情況也很復雜。 眾所周知,按照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只要客觀上具備了違法的事實,作為交警部門就可以依法行使處罰權,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看上去,上述三種情況都是在當事人違反交通法規“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警察處罰的。但是,倘若我們稍加分析,問題卻并不止于此。 首先,“的哥”送產婦連闖紅燈的事件,發生在孕婦和胎兒生命危在旦夕的特殊情況下,司機的舉動屬于不得已而為之的緊急避險行為。那么,執法人員如何來看待這一事件?其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是選擇之一;正如一些專家呼吁的那樣,可以酌情減免處罰也是選擇之一。如何在既不傷害法律法規權威的前提下,使事件的處理更合乎情理,應當說,對有關執法部門而言,這當然是一個考驗。 其次,在朱先生的遭遇中,“電子警察”監測的準確性科學性當然是不容置疑的,但由于其拍攝工作的固定點段特點,其先天缺陷也是很明顯的,即無法對車輛行駛中的連續行為做出客觀真實監測。所以,對這類問題的處理過于簡單化也是顯失公平的,同時,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申辯救濟渠道,某些所謂嚴格執法的行為難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至于第三種情況就不用多說了。明知某地段易發生違章行為,不僅無明顯交通標志,而且專門“等候”司機違章加以處罰,這算什么呢? 沒有法律的時候,我們說要完善法律;有了法律的時候,我們說要嚴格執法。而上述若干事件無疑還帶給我們這樣的啟示:不僅要完善法律,不僅要嚴格執法,還應當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只有在各種具體的事實與普遍的價值及其相互關系中,積極主動地進行權衡和取舍,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我們認為,那種動輒靠處罰解決問題的執法方式,實則是對法律精神的一種誤讀。我們知道,法律是一個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就執法的本意來說,一方面,執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它還是對法律精神的一種弘揚,于潛移默化之中,讓人們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更多的敬畏,對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有更強烈的追求。 因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執法者,絕不能滿足于自己對法律條文規定的熟知與簡單套用上,還應當在真正吃透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居于其上位的憲法等相關法律的原則精神,牢固樹立公民基本權利至上、社會公平與正義至上的法治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帶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執法用權,既要杜絕粗暴執法、隨意執法,又要防止機械執法、簡單執法,切實讓群眾心悅誠服。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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