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盜版盤判刑 媒體的一次集體重大誤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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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0日 10:17 中國青年報 | |||||||||
廖德凱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解釋。解釋出臺后,在全國引起轟動。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媒體所解讀的“販賣盜版盤逾5000張者可被判3至7年徒刑”。但遺憾的是,這并不是司法解釋的本意,而是媒體的一次集體誤讀。
媒體對司法解釋的誤解,根本的原因在于對“復制發行”主體的理解上出現了問題。司法解釋的原文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屬《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明顯,“復制發行”并不是“販賣”。 那么,販賣盜版盤5000張能不能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呢?答案是否定的。單純販賣盜版盤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有所規定,即“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本司法解釋的第六條,對銷售侵權產品作了規定,即“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也就是說,銷售侵權產品所得十萬元以上才算犯罪,而最高刑也僅為三年,與三至七年相距甚遠。至于第五條中“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指的也不是盜版盤的銷售者,而是制作者。 復制發行侵權產品,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主觀惡性大,起刑點較低;而銷售侵權產品,屬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相比之下主觀惡性較小,起刑點也較高。這次媒體出現如此大范圍的誤讀,一是錯誤理解了“復制發行”的主體,二是混淆了侵犯著作權與銷售侵權產品這兩個概念。這種誤讀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小,應大范圍加以澄清,以避免更大范圍的以訛傳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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