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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規定不是犧牲正義的理由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0日 10:06 新京報

  北京機場附近三村莊常年受飛機起落噪音困擾,民航總局稱噪音補償尚無先例。民航總局有關人士稱,航空器造成的噪音賠償尚無標準和法律依據。(12月29日《新京報》)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沒有法律的規定確實是一件很讓人頭痛的事,但筆者認為,即使沒有法律規定,受害者也應該得到賠償,正義也要實現。

  筆者無意否認首都機場對于國計民生的巨大的作用,但也想提醒有關人士,有損害
就應該有救濟,這樣才符合最起碼的正義法則。在損害已然產生的情況下,以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規避自己的責任,這樣的行為是非正義的。

  政府的義務就是分配正義。首都機場的巨大效益與一定程度的損害并存,作為一個理性的人,既不會因為效益的存在,而無視既成的損害;也不會因為存在損害,而放棄更大的效益,比如干脆讓首都機場禁飛。人們總是在效益與損害間設法取得均衡:讓獲利者不獨享其利,受損者也不是獨受其損。對效益與損害的重新分配,是現代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責。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政府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良好的政府管理是個人自由與安全的最佳保障,而社會管理中,很多事情要求政府必須立即采取行動,以保護公益,這樣,成文法難免會顯得滯后。

  比如非典期間,對于這樣一個性質不明、無明確法律規定的傳染病,并不能成為政府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而是要求政府依據公正與正義,遵循正當程序的原則,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以求得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誠然,沒有一條法律規定機場噪音給村民造成損害應該給予賠償,但也沒有一個法律規定機場噪音給村民造成損害可以不賠償。我們為何只看到第一個層面上的法律,即無法規定賠償;而沒有看到第二層面上的法律,即沒有法律免除其賠償的責任?筆者認為,既然法律沒有免除侵害方對于公民的義務,那么就只能履行義務:對公民的損害予以賠償。

  準確地理解法治概念,是依法行政的關鍵。我們講的依法行政,是用于限制政府的權力,防范公權力的濫用,而不是用以剝奪公民的權利。對于公民來說,有損害就應該有賠償,這是天經地義的,更是法律保障的公民權利,誰都沒有權力剝奪。

  □鄒云翔(江蘇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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