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使用和改革調查與思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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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10:40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四川成都市實施黨政機關“無公務用車”計劃,試點機關用車將全部拍賣給私人,試點單位在車改以后用于車輛的經費比以前節約了45%。車改后,按照級別為每位干部每月發放400元~1600元不等的交通補貼,此舉每年可節省財政開支600萬元。
浙江義烏市平均每輛公務車每年支出約8萬多元,如此龐大的開支令義烏市不堪重負。為此該市將公車拍賣,大幅減低了行政成本。 海南澄邁縣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全面實行“限額包干、超支不補、節余歸己”的做法,干部和公務員按月領取公務交通補貼,自己解決用車問題。 湖南省資興市委、市政府2004年對市級領導和各局長使用的122輛公車進行制度改革,取消專用公車,不配備專職司機,每月按標準發放交通貨幣補貼。改革后一年節約與用車直接相關的四項費用900多萬元。 “車改”模式的爭論 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調查顯示,用什么方式使用公務車,64.3%的公眾選擇公車租用,27.5%的選擇崗位補貼。 各地公車改革模式主要集中在公車集中使用、公車私人化、交通費用補貼幾種。 公車集中管理,取消各部門公務用車,減少“公車私用”現象。但也有人擔心導致領導干部和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效率下降。 中國人民大學李勇博士認為:“關鍵是公務員的管理體制要跟上,否則公車改革可能會造成新的效率低下。建立完善的考核和監督激勵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公車私人化成為不少地方的公車改革模式,由指定評估機構統一對公車進行評估,公務員按評估價格進行購買。 這一方式隨之出現的必然要有一定的交通補貼。目前,公車改革單位有的根據車輛使用情況測算公車使用頻率,限定一定的公共交通費用份額,再由個人在單位確定限額內憑票報銷交通費用,超支不補;有的公開拍賣公務用車,按不同標準向公務人員發放不同標準的交通費用補貼。 依據公務人員職、級高低發放車補。這種車改方案是以車補推進車改,簡單易行。但有人認為這是“官本位”作風,應依照公務人員的崗位和工作性質合理支付交通補貼,根據交通使用量多少而不是官的大小來決定補貼量,似乎比眼下流行的方案更為合理。許多公務都是下面基層公務員出去作的,而他們得到的補貼反而最少。相反,一個局級干部每年可拿到2萬元左右的車補,這2萬元的費用直接成了領導干部合法收入的一部分后,到底有多少用在公務上,很難說清楚。再說,有一定職務的領導想找輛車用其實并不是一件難事,即使領導本人并無此意也會有一些人“送貨上門”,結果是某些領導仍然用著公車,同時還名正言順地拿著補貼,公車改革成了變相提高某些人經濟收入的一種方式,甚至可能出現“上級坐車下級出錢”的現象。 有學者提出了公車運營民營化模式。在西方不少國家因公務用車不足,政府一般向汽車租賃公司租借,用后立即歸還,節省了辦公費用。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國清主張,公車運營可以選擇民營化,成立相應的公務用車租賃公司,按照市場規則運營。這樣做一是沒有因為公車拍賣而導致公共財富的流失;二是解決了原來公車司機的出路;三是使公務用車制度納入市場成為一個開放的體系;四是公車作為一種公共資源不僅能夠為公共機關服務而且為整個社會服務;五是公車的利用效率得到最大化;六是一旦完成從單純的消耗性向生產性轉變,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公車私用現象,從而抑制由現行公車制度滋生的腐敗。 將“車改”進行到底 相對于公車改革模式的多重性,更多人擔心公車改革是否會像公款吃喝、公費旅游治理一樣不了了之?公車改革到底能走多遠? 近半數公務員認為,公車改革后可預見會出現的最大問題是“既拿車貼,又坐公車”,之后依次是“向下屬單位亂攤派”、“影響行政效率”。 如何將“車改”進行到底? 系統性治理。專家們認為,如果不對整個公務行政運行體制進行系統性治理,單一性改革不會真正產生實際效果。脫離整個行政體制進行的治理,沒有相關系統的配套配合,很容易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因此歷來單項治理大都只是一陣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焦建國博士認為,如果不從行政體制上進行改革,包括公車改革在內的職務消費改革就不能徹底成功。公車消費只是職務消費的一個部分,包括公車改革在內的職務消費改革必須是一個系統工程。行政體制各個職務消費要素,包括公車消費、會議開銷、接待應酬等等應統一治理。四川某地出臺的“車改”方案中,該區法院、檢察院、國土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分局、藥監分局、人武部等單位暫緩實行;該區區級領導(含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區長助理)暫不參加車改。如果只是讓下級改,上級不改,很難取得實效。 行政財政法治化。結合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治理的教訓,公車改革需要納入法治軌道,不能僅僅作為一種行政上的廉政措施或決議。 過去,為了治理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旅游等現象,從中央到地方開了數不清的會議,下了數不清的文件,效果卻難如人意,不上升到法治的層面就不能保證改革的長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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