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入法是對官員的更高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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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09:33 新京報 | |||||||||
全國人大正在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寫入了引咎辭職條款。該草案第75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人們大概是從今年初開始熟悉“引咎辭職”這個詞的: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因川東井噴事故引咎辭職,北京密云縣縣長因燈會踩踏事故導致37人死亡而引咎辭職,吉林市中百
此后,引咎辭職似乎逐漸地成為一項制度,各地不斷傳出官員引咎辭職的新聞。僅上半年,四川就有6位市廳級領導干部、20多名縣(處)級領導干部因執行政策不力引咎辭職。 中共中央于4月份批準實施《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詳細區分了“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和“引咎辭職”。這次《公務員法草案》則是將黨內文件轉變為國家法律,也就具有了更廣泛的約束力。該法律一旦獲得通過,將從法律上正式確立引咎辭職制度,從而將責任政府的概念得以深化。 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政府,乃是一種責任政府。不僅需要各級政府作為一個整體對其所治理下的民眾承擔責任,尤其需要每一個官員,對選舉他們的民眾或者委任他們的上司承擔責任。因為,任何官員的權力都不可能是自我授予的,要么來自民眾的選舉,要么來自具有委任權的機構和個人的委任。官員必須按照民眾或上司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 民眾或政府設立一個官職的目的,乃是為了履行政府的某些職能。對于民眾或上司來說,重要的不是誰在那個職位上,而是那個職位的職能。因此,如果官員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又如果他也正確地理解了自己的責任,那么,他就該讓出自己的職位,讓民眾或上司尋找承擔這些職責的更合適的人選。 引咎辭職是讓出職位的一種比較體面的方式。辭職其實有多種形式。誠如人事部部長張柏林所說,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但本人卻不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比責令辭職更嚴重的就是撤職了。后者是一種行政處分,具有強制性;責令辭職具有半強制性,而引咎辭職則是官員主動承擔責任,自愿提出辭職。 “咎”的意思是錯誤、失誤,而“引咎”則是說,官員自己清楚地意識到自己沒有履行好對民眾或上司的職責。 從某種意義上,引咎辭職其實對官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公務員法草案》關于引咎辭職的條款,更多地類似于一種官員職業倫理的戒律,是對官員提出的一種道義性要求。落實這一條款,也許并不需要復雜的程序規定。問題的關鍵在于,官員們在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時,能否自覺地向上司遞交辭職請求。 因此,引咎辭職制度能否順暢地運轉,更多地取決于官員們的職業倫理水準,也即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健康的“官場文化”。它要求官員們有自己的體面和尊嚴,不會因為貪戀權力而賴在官位上。它也要求有一個良好的輿論空間,嚴密的輿論監督令官員有所忌憚,使得任何未能履行好自己職責的官員無地自容,上司也無法庇護失職的下屬。同時,它也要求,在官員沒有主動引咎辭職之時,及時地啟動責令辭職或撤職這類更不體面的程序,警示后來者。 從這個角度看,引咎辭職可能比行政處分的實施難度更大。但反過來說,它也是責任政府真正走向成熟的標志。 只有當每個官員都對自己的責任具有自覺意識的時候,責任政府才能穩固地確立起來。 □本報特約評論員鐘秋關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系列之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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