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屬性有差別 法官不宜納入公務員范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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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04:39 第一財經日報 | |||||||||
劉武俊 12月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對公務員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表述,法官、檢察官、行政機關、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均屬公務員。筆者認為,不宜將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納入公務員的范疇,將法官納入公務員的范圍明顯有悖于法官職業的特性和法官角色的科學定位,這種泛公務員的立法傾向不利于法官制度的改革。
嚴格意義上講,司法系統的法官與行政系統的公務員是兩類不同的職業角色。例如,公務員有任期制和聘任制,而法官在不少法治發達國家則實行終身制。用句我們中國人的話講,法官是捧“金飯碗”的,法官終身制是為了消除法官對自身職業的不穩定性的“后顧之憂”。 對法官實行不同于行政類公務員的選任制度、管理制度,是大勢所趨。事實上,近年來正在推行的有別于公務員考試的司法考試,法官由人大任免的制度,就是要凸顯法官這一司法精英群體與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其他職業群體的角色區別。同時,一些地方規定,司法系統不參加行政機關的行風評比活動,其實也體現了這種區別。 公務員法草案將法官納入公務員的范圍,很可能是因為起草部門對法官職業的司法屬性與公務員職業的行政屬性理解的偏頗。這其實并不奇怪,長期以來,我們就是將基層法院視為地方政府部門之一,法官也被按照行政系統的干部管理和調遣,每逢地方行政部門有什么所謂的“中心工作”,都要按慣例從法院抽調法官參加與審判活動沒有任何關聯的所謂“中心工作”,基層法官經常干著“不務正業”的事情。筆者當年在法院工作的時候,就曾經先后多次被當地行政部門抽調參加所謂“地方中心工作”。因而,彰顯法官職業特殊的司法屬性,將法官與行政系統的公務員區別開來,并且賦予法官職業穩定、可靠、優厚的“金飯碗”,將是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法官與公務員職業屬性的差別,根本上源于司法與行政兩類活動的區別。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適用活動,司法的本質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斷;行政則是典型的法律執行活動,行政以效率為價值取向,以服從為天職。司法制度其實是社會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相對于行政執法活動,司法具有明顯的中立性、被動性、判斷性、程序性和終極性。法官審案只服從于法律,而公務員顯然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級別從屬關系。 簡而言之,對法官職業需要搞點“特殊化”,因而公務員法草案將法官納入公務員范疇的立法規定明顯欠妥。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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