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范圍:擴充還是收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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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4日 04:23 第一財經日報 | ||||||||
何帆 在全國人大審議《公證法》草案的前夕,四川省公證員懲戒委員會決定給一位公證員嚴重警告懲戒。原因不在于玩忽職守或是徇私舞弊,而是他無意間擴大了公證范圍,為一份《家庭責任分工合同》出具了公證書。在這份合同里,有女方“每年必須探親三個月”之類違反《婚姻法》和《婦女兒童保障法》的內容。
前幾年,公證員在人們眼里,還只是彩票現場里神情嚴肅的“大蓋帽”。隨著程序、證據意識的深入人心,近年來,凡事立字據、做公證,幾乎成為很多人行事的準則。實際中,無論開公司、簽合同,還是辦婚事、立遺囑,都少不了公證員的身影。然而,由于缺乏詳盡、細致的規定,公證的范圍如何確定一直是有爭議的話題。 針對這種情況,有論者認為,公證介入日常生活越深,意味著將來產生的糾紛越少,即使產生糾紛,解決起來也會相當便捷。因此,必須擴大公證的范圍,使公證范圍在立法中成為“開放式”結構,隨時進行補充,以迎合公眾形形色色的需要。也有人以美國為例,認為美國就是什么協議都能拿來公證,只要證明是簽字人的真實意愿即可。 要解決這個爭議,首先得弄清楚“公證”二字的本質。在我國,所謂公證,是法律授權的專業人員或機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法律行為、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并賦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動。公證的原則,在于真實、合法、可行,它固然與倫理、道德、風俗中的某些因素相關,但絕不能與前述三者混為一談。 在英美國家,設立公證制度的本意,并不在于規范秩序和消解糾紛,僅要求其具備證明形式真實的效力。所產生的糾紛也多以訴訟形式解決,公證文書在法庭上的法律效力也不被認可。在這種情況下,公證機關就任何千奇百怪的內容出具公證,都不足為怪。 而我國之所以設立公證制度,目的在于國家對重大經濟活動與公民重要法律行為的適度干預,以最大限度消解糾紛和矛盾。因此,經過公證的行為、事實或者文書,都可以成為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們認定事實的根據,而具有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力。 我們承認,感情的忠貞與否、性愛的具體頻率,都是公民私權范疇,把這些納入公證范圍,表面也的確體現了對公民締約自由的尊重。然而,公證一旦進行,公民就必然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等到真正按照那樣的一紙文書運轉,依據夫妻之間的雞零狗碎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權進行限制或剝奪,那才是真正的公權干涉私權。 另外,某些公證機構為增加收入、拉攏客源,任意擴張公證范圍的狀況本來就很嚴重,將公證范圍“開放化”不僅將大大降低公證質量,還會成為他們“創收”的保障。 在全國人大即將就《公證法》草案展開審議之際,我們期盼立法對公證制度的規范與完善,也呼喚從體制上抑制公證機構的“利益沖動”,突出公證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征,促使公證機構更多地注重公證質量與社會效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