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明:出臺反壟斷法并不是只針對跨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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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10:16 經濟參考報 | |||||||||
訪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主任尚明 近來,有關加快反壟斷立法的問題,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專訪了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主任尚明。 “反壟斷法頒布后相關法律法規應進行清理、修訂”
尚明介紹說,反壟斷法原先由原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負責起草。根據十屆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協調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的有關職能劃歸商務部,原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反壟斷法》的起草任務也轉由商務部承擔。商務部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送審稿)》,并于2004年3月上報國務院審議。 據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招投標法》等法律。2001年國務院又發布了《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和《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不同程度涉及了反壟斷問題,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這些立法都過于分散,沒有形成一個專門和完整的反壟斷法體系,其內容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尚明說,“因此,制訂一部權威、統一的反壟斷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尚明認為,《反壟斷法》作為我國反壟斷領域的基本法,應當對我國反壟斷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為保證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統一性,有關立法中涉及到反壟斷的內容應與《反壟斷法》保持一致。 “為確保我國反壟斷法律的統一實施,涉及反壟斷的有關法律法規應與《反壟斷法》的規定相協調。在《反壟斷法》頒布后,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排斥、妨礙、限制競爭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清理,逐步健全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我國未來《反壟斷法》應以行為規制為重點” 在各國反壟斷實踐的發展過程中,不論立法、執法或法學界,對反壟斷法應重點規制壟斷性的市場結構還是行為,都有過爭論。那么,我國反壟斷立法重點是針對的壟斷性的市場結構還是行為? 在世界各國反壟斷實踐的歷史上,曾出現過以結構規制為重點的先例。如日本《禁止壟斷法》在20世紀40、50年代曾以結構規制為出發點,對壟斷狀態進行規制,并在1947年制訂了《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排除法》,對處于壟斷地位的大企業進行分解。這與當時美國欲瓦解日本軍國主義的壟斷經濟基礎、實行經濟民主化的政策有關。后來日本修改了《禁止壟斷法》,逐步以規制壟斷行為為出發點。 美國一度也如此。根據美國《謝爾曼法》第2條規定:“壟斷或壟斷企圖”都是禁止的。1974年美國司法部起訴壟斷美國電信業達70年之久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指控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過10年訴訟,美國政府采取了結構規制的方法,將AT&T分拆為8個公司。 “但從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反壟斷立法逐漸集中在壟斷行為上,不再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規制。一個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不違法,但如果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則為反壟斷立法所禁止。”尚明說,“原先采取結構規制原則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也轉而采取行為規制的立法原則。” “從中國經濟發展現狀看,規模經濟不足、企業競爭力低是主要矛盾。國家的政策導向是發展大企業、大集團,鼓勵發展規模經濟。因此,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水平和企業競爭力的現狀出發,我國反壟斷立法針對壟斷行為的規制應該更具合理性。反壟斷立法的本意是防止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競爭。這樣既可以防止出現壟斷,促進競爭,建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又可以促進規模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還可以防止規模經濟形成后可能產生的壟斷。這種做法為多數國家立法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行政性壟斷應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 尚明介紹說,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可分為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行政性壟斷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與經濟性壟斷一樣,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都是限制競爭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俄羅斯和東歐等轉軌國家非常重視反行政性壟斷問題,俄羅斯、匈牙利、保加利亞等國的反壟斷立法對此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尚明說:“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在我國反壟斷法送審稿中,對濫用行政權力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型競爭行為包含在調整范圍之內。對行政壟斷的規制關鍵在于‘濫用’”。據了解,送審稿包括了各國反壟斷法一般所具備的主要內容,如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反壟斷主管機關、法律責任等,同時結合我國特點和實際需要,對禁止行政性壟斷也作了相應規定。 我國現行規制行政性壟斷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6條對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7條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第23條和第30條對法律責任做了簡略的規定。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電信條例》,禁止電信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地區封鎖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制。“總體而言,現行法律法規對這類壟斷的規制上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尚明說。 但他強調說:“要消除行政性壟斷,并不是一部反壟斷法所能解決。徹底根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除了要繼續大力推動依法行政以外,更多地要通過改革和政府部門轉變職能來完成。” “送審稿中無專門針對跨國公司的條款” 最近,關于跨國公司在華壟斷的爭議不斷,而要求反壟斷法盡快出臺以遏制跨國公司壟斷的呼聲也日漸放大。 對此,尚明認為,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程度大大提高,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門檻有所降低,外國產品和跨國公司會更多地進入我國。外資的進入,帶來了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但若外資在某些行業和領域市場份額過快增長,就可能形成壟斷,并限制公平競爭。解決這個問題,除了實施大公司大集團發展戰略、發展規模經濟、盡快提高民族企業的競爭力外,同時有必要借鑒外國經驗,研究制定一套防止限制競爭、保護公平市場秩序的反壟斷法律制度。“應當說明的是,反壟斷法對國內外(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壟斷行為是統一適用的,不只是針對跨國公司壟斷的,反壟斷法送審稿中也沒有專門針對跨國公司的條款。”尚明特別指出,“我們的目的是要通過制訂反壟斷法,促進和保障各類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壯大,同時防止企業形成較大規模后產生壟斷限制競爭,進而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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