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應增設資格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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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2日 08:46 新京報 | |||||||||
12月21日公布的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大大地降低了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門檻,對于嚴懲有關知識產權的犯罪是可期待的。但是我認為,這僅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階段性的成果,要更有效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我們期待進一步明確相關的措施:首先,應該降低單位犯罪的門檻。本次解釋,已經將單位犯罪的門檻從相對于自然人犯罪的五倍降低為自然人犯罪的三倍。但是筆者認為這樣的門檻仍然有進一步降低的需要。在筆者看來,單位是一個組織,以一種集體力量運轉,其無論行善
其次,應該增設資格刑。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定刑是比較低的,實踐中也較多的適用緩刑,這在經濟犯罪中本無可厚非,但是這樣較低的法定刑,及寬松的行刑制度,從另一個方面,往往又使得知識產權犯罪的重犯率非常高,經常從事打假的人都知道,從事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往往是一些老面孔。為了杜絕這樣的情況發生,筆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可以增設資格刑,凡是侵犯知識產權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此知識產權相關的職業,也消除其重犯的機會。 此外,應該加大罰金刑的使用力度。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畢竟是種財產型犯罪,倚重自由刑的效果并不會太好,因此我們要注重發揮財產刑的作用,而罰金刑就是一個很好的手段,可讓作案者貪利的動機無法實現。但是,很遺憾,此次司法解釋對于罰金刑依然含糊地表述為“并處或單處罰金”,罰金罰多少?以什么樣的標準罰仍然是語焉不詳,這樣的模糊化,將會使得罰金刑的威懾力受損。 誠然,我知道,任何規定的出臺都有其不足,或者都有與現實的妥協因素在其內,因此筆者在肯定兩高解釋的巨大的作用時,也要提醒人們這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階段性的成果,仍然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 □呂翔(北京編輯)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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