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應當堅持弱勢優(yōu)先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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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09:27 新京報 | |||||||||
20歲的殘疾女孩朱慧錦今年被北京中醫(yī)藥大學錄取,兩個月后,學校以電子檔案體檢表中沒有寫明其左手殘疾為由,取消了朱慧錦的入學資格。12月13日,北京中醫(yī)藥大學作出決定,保留朱慧錦的入學資格一年(12月18日《新京報》)。 誠然,朱慧錦是一個殘疾之身,但是殘疾決不是殘廢,她也有成就人生的愿望。
作為我們社會,最大的責任就是幫助千千萬萬個朱慧錦,讓他們不至于因為殘疾而失去了平等的機會。 不歧視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殘疾造成的麻煩會讓人望而卻步,在同等條件下,殘疾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因此要做到不歧視,實際上就要求我們公共管理部門對于殘疾者予以特別的保護,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他們受到事實上的歧視。而特別的保護則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其一,除了是為了特別優(yōu)惠殘疾者,否則禁止采集有關殘疾者的信息。當下,我們有很多的招生招工的體檢表,都標明了人的身體情況,有些健康情況與錄取的職位無關,還要查,這些過剩的信息,我想會影響相關的決策,雖然不明說,畢竟錄取大權在握,找個理由將你“開了”還不是易如反掌。所以我主張除了是為了優(yōu)惠殘疾者,否則禁止采集有關殘疾人的信息。 其二,要體現(xiàn)社會總體機會平等。雖然我們追求實現(xiàn)無差別的人人平等,但是我們也承認,殘疾造成的不便,也確實會影響殘疾者從事一部分工作,比如殘疾者往往很難從事警察工作,我們不能為了體現(xiàn)平等,而要求警察部門也大量地使用殘疾者,但是殘疾者在警察行業(yè)的退出應該在另外的行業(yè)中得到補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認為社會在總體上是公平的,比如,殘疾者不能成為一名警察,但是殘疾往往并不會妨礙其成為一名好的法官,因此在招錄法官時給殘疾者以優(yōu)先就是正當和必須的。 其三,賦予用人單位特別的義務,實現(xiàn)過錯推定原則。一個單位錄取或者不錄取一個人,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雖然事實上是存在殘疾歧視,但是表面的理由卻是其他。筆者認為,此情此景下就要實行過錯推定,即:如果其表面的理由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其是公正、非歧視的,則認定為歧視殘疾者。比如朱慧錦事件,學校提出的理由再冠冕堂皇,但是仍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應該認定為歧視殘疾者。 人類已經(jīng)告別了叢林時代,只有實行弱勢優(yōu)先,才會使得我們的社會更完善,才能使得每個人都享有社會進步帶來的機會。 □鄒云翔(江蘇檢察官)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jīng)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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