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合作系統應多層次聯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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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8日 15:35 經濟觀察報 | |||||||||
趙文利 齊華寧/文 現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在發展較早的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合作金融體系經過不斷發展已經日臻完善,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這些國家合作金融體系的演進代表著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合作制度的發展趨勢。
比如,德國是信用合作組織的發源地,早在19世紀50年代萊夫埃森就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全球第一家萊夫埃森合作銀行。 德國合作金融體制是“三角形”結構的合作銀行體系,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務,三級合作銀行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它依托聯邦中央銀行和行業審計的監督體制和信用合作與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業自律體系。 而美國信用合作金融機構的建立則晚于德國,但發展十分迅速。目前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是按聯邦法案設立,由全國信用社管理局頒發執照;另一種是按州立法設立,由州政府信用社管理局頒發執照。 美國信用合作體系是獨立的政府監管體系,也是開放的聯合組織體系和互惠的行業服務體系。它還是民主的內部管理體制體。 因此,這些國外的合作金融體制對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我國目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必須堅持合作制辦社原則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包括德國、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員擁有、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只要堅持這些原則,信用社不論其規模多大、業務發展范圍有多寬、聯合層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組織。 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則改革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合作金融是一種互助的、低級的經濟形式,在貧困、落后地區需要,在發達地區不需要。二是用靜止的、教條的觀念理解合作制,認為合作金融組織只能辦理基本的、低層次的金融業務,不能搞商業化經營,不能進行多層次的聯合。 其次,信用社還要在堅持合作制原則的前提下,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實現商業化經營。國外合作制發展的成功經驗表明,合作制原則與商業化經營并不矛盾,而是有機結合,堅持合作制原則是對合作金融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和服務對象的要求,實行商業化經營是金融組織作為金融企業的基本要求。 還有,要加快信用合作系統多層次聯合的步伐,著力解決信用社系統資金融通和資金結算。信用社的優勢在于合作金融,合作金融組織既相互獨立,自主經營,又自下而上持股,通過多層次的合作,形成整體優勢。針對當前我國信用社異地聯網結算方面存在的嚴重障礙,我們建議,各地信用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現行穩定的計算機系統,以便今后全國或至少局部實現聯網。此外,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資金營運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合作空間。 此外,要盡快理順、完善我國信用合作管理體制。當前我國信用合作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主要表現在監管職能不清、配套服務、自我監督體系不暢等方面;當然,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既要借鑒國外的經驗又要密切聯系我國的實際。 最后,市場細分、準確定位、深化服務是信用社能夠在激烈競爭中生存發展的根本。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的競爭壓力絲毫不亞于各商業銀行,但同商業銀行相比其在服務深化方面還有相當大的差距,特別是在通過合作方式間接提供服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金融格局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積極開展信用社之間的異地合作以及信用社與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供貨商等之間的合作,在促進農村地區金融深化的同時優化自身的經營效益。 作者為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博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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