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罪很搞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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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7日 12:38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 王琳 鑒于“見死不救”造成的社會影響相當惡劣,有人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見死不救罪”——這真是很搞笑的倡議。本以為這么搞笑的新聞可以一笑而過,沒想到3年后,又有某嚴肅媒體認起真來,再度往事重提,似乎想把“見死不救罪”的搞笑進行到底。
當然,要求將非罪行為入罪的呼聲并不止于此。往近處說,既有“性賄賂罪”的建言,也有“性騷擾罪”的倡議。一種慣性思維似乎正在形成——當問題成了現象,當道德自律收效甚微,人們就會自然而然地想起法律,進而想起最具強制力的犯罪與刑罰。那么,修法吧,“入罪”吧! 1997年,現行《刑法》經歷了前所未有的一次大修,新罪的增加數以百計。本以為這么大的修訂規模之后,至少可以在短期內維持法律應有的穩定,但在最近的7年中,《刑法》又經過6次修改。頻繁的修改部分地源于過往在立法技術上的陳舊與欠缺,且與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新的犯罪不斷涌現緊密相聯。 因此,新罪名的出現不過是刑法因應社會的發展應當作出的必要回應,新罪名本身并無可置疑。但我們要討論的是,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入罪”,又當怎樣“入罪”? 某項行為該不該“入罪”,其爭議的焦點其實在于某項有違道德的行為該不該刑罰化。道德與法律確有交叉,進而有重合也有區分。將違反道德的行為納入到法律規制之列甚至是刑法規制的范圍,是立法的一個常用管道。但道德畢竟不等同法律——法律只是底線的道德,而絕不應成為泛化的道德。 我們很難想象如果人為地將不同層級的道德一律刑罰化會對社會、對公眾產生何種的后果和影響: 兒女不敬父母,拿“不孝罪”伺候?生兩胎還嫌不夠,定他個“超生罪”?想做丁克家族,那就來個“不育罪”?腳踏兩只船,趕緊立“花心罪”?搞婚外戀,也得有個“不貞罪”吧……如此推導,不知還有多少新罪可以搞笑。 說它搞笑,不單是笑它陷入刑罰崇拜的迷途太深,也笑它立法常識缺欠。有些個體行為的確有“入罪”的必要,但卻無需借助于設立新罪來實現。譬如“見死不救罪”這條,不少評論家都將其主體限制為負有特定職務或法定義務的人——其實,對這些特定主體的“見死不救”行為是完全不需借助于一個新罪名來加以規制的。依據現行《刑法》,他們很可能觸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瀆職罪”或“故意殺人罪”。現行法律完全可以解決的問題,又何須勞師動眾非設個新鮮的罪名不可? 再如“性賄賂罪”一說。依現行《刑法》,賄賂罪的“賄賂”僅被限定為財物,而不包括其他非物質性利益,這確實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對“性賄賂”行為無法歸罪,民怨由此積聚。但解決的辦法也并非要另立“性賄賂罪”不可,將現“賄賂罪”中“賄賂”的外延擴大到非物質性利益,問題是否就能迎刃而解了呢。 于刑事立法而言,在追求“法律生長”的同時也必須注重一定時期內的相對穩定。修法不是越頻繁越好,罪名也不是越多越好,更不是越新越好。刑法的修訂通常應遵循所謂的“謙抑性”,即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盡量不用刑罰(而用其他的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并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也就是說,當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時,方可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并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