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懷孕的經濟負擔不應該全部推給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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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7日 09:52 中國青年報 | |||||||||
陸欽 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員時有一些硬性的或不成文的附帶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女職員在工作的一定期限內不得懷孕。一些企業在招聘女職員時甚至規定5年內不得懷孕,理由是生育、撫養子女需離崗,影響其在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工作單位的成本支出。一旦懷孕的女職員由于生育而離崗,其升職、加薪都將受到極大影響,使大部分女職
無論從法律還是道義上講,用人單位都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理由辭退女性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也不能不考慮企業的難處,企業特別是市場調節下的生產經營性用人單位,經濟效益與用人成本有密切關聯,如果女員工因生育而不能連續和專心工作,還要負擔她們的工資,對企業的管理和經營是有影響的。所以,國家不能只在法律上規定女工享有的權利,還應當給企業以相應的減免稅等形式的政策補償,來保障這種權利的落實。 如果只要求企業保障女工的權益,令企業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企業就會避免使用或者盡量少使用女性員工,或者采取其他消極方式補償使用女工的損失。那么,表面上女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實際上卻把矛盾轉移到不利于女性就業等方面,反而使女性其他權益受到另外形式的損害。 追求男女平等,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就要正視男女的不同生理特點,不能追求絕對化、形式化的平等。既要有法律原則,又要有相輔的政策。保障女性生育權益,也要兼顧企業利益,女性懷孕、哺育子女的負擔不能全由企業來擔。只有平衡了企業和女工個人雙方的利益,才有利于女性權益的真正保護。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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