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為何難執行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4日 02:19 每日經濟新聞 | ||||||||
編輯部:近期有關強制帶薪休假和是否取消黃金周等問題引發了爭論。據記者采訪了解到,帶薪休假和“黃金周”并不矛盾,但牽涉到《勞動法》的修改。 1995年實施的國家《勞動法》第四章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
記者昨日撥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訪部的電話咨詢有關方面問題時,得到的答復是所謂帶薪年休制度,是指勞動者每年享有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息時間,其法定條件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這就是說,只要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不論用人單位實行什么樣的工資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論是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的權利。既然叫帶薪年休,那就是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要照發工資!辈贿^她說:“目前,一些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大型國企在實行這一制度,但是由于帶薪休假還缺少相應的實施辦法,多數職工都沒有享受這一待遇! 為什么有法可依還會缺乏執行力度呢?她表示:“由于當時《勞動法》制定主要針對國有工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休假方式由人事部規定,F在國企在改制,民企、外企進入,甚至行政事業單位也在改制,到底該怎么休假,也就說法不一! 記者近日在“《勞動法》實施10周年理論研討會暨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年會”上獲悉,實施了10年之后的《勞動法》的修訂工作已提上議事日程。想必到時可以統一規范帶薪休假的問題。 NBD駐京記者閆宏飛2004年12月13日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