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郭敬明案看誠信在生活中的元道德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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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3日 09:20 新京報 | |||||||||
“80后”作家郭敬明侵犯莊羽著作權案一審判決后,校園中傳出了與法律相悖的聲音,郭的侵權行為竟得到不少學生的寬容甚至贊揚,似乎誠信在社會生活中可以被忽略。(12月10日《新聞晨報》) 在道德觀念多元化的今天,有些價值觀念仍然是我們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誠信就具有這種元道德地位。
講究誠實的行為,不自欺也不欺人,不僅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不需明示的義務。我們的社會正是由于存在著對誠信的基本追求,才能實現社會的秩序和對規則的遵守。誠信意識的淡薄,尤其是對誠信的無所謂態度,不僅危及道德、責任等社會規范的存在基礎,而且是對法律規范的根本否定。 在郭敬明案的背后,我們看到的是校園中對違背誠信的越軌行為,因司空見慣而不足為奇的態度。這種觀念的建構,與當前社會上、校園中一些用急功近利的手段,去追求成功的做法不無關系。不可否認,一元化的應試教育,使社會對成功的理解過于狹隘。不少人將功成名就或擁有更多財富資源視為成功的標準。當用正當手段無法實現或暫時無法實現目標時,采用非法手段去達到目的,就經常造成急功近利式的選擇。只關心結果的輝煌,而放縱不擇手段,淡化了人們對法律的畏懼和對道德的尊重。 對誠信的漠視絕不僅僅發生在校園。在人際交往中只希望對方誠實守信,在商品交換中只要求對方貨真價實,為實現個人利益,自己可以不講誠信,甚至為自己的非誠信行為尋找各種解釋,此類雙重道德標準可以說并不少見。表面上,這是違背了規范的要求,更深層的是動搖了有著元道德地位的誠信理念。 明星或被崇拜者所具有的暈輪效應,使不少學子在欣賞他們美麗光環的同時,也無原則地接納了他們的非誠信行為。然而,事實卻是,即使社會價值觀念再多元化,也不能用犧牲誠信去建立個人喜好的價值標準。因為對規則而言,誠信始終具有元道德地位。如果不講誠信,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人與社會的關系也就缺少了最基本的真實。違背誠信不僅是侵犯了別人的利益,也在破壞規則的同時,允許別人侵犯自己的利益。 □馬皚(北京學者)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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