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能隨意慷法律之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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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9日 12:02 中國經濟時報 | ||||||||
止凡 為確保冬季用煤,山東省交通部門決定對運送電煤的貨車開“綠燈”,從即日起,對超載30%以下的運煤車輛,將實行不查、不罰、不卸的政策。(見12月8日《齊魯晚報》) 對于這個缺電又缺暖的山東冬季來說,煤的巨大作用可以想見。在這個意義上,有
今天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交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顯然,超載30%以下同樣是違法行為,作為執(zhí)法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唯一能做的只是執(zhí)行法律,根本沒有權利私自變更法條,對超載30%以下的運煤車輛不查、不罰、不卸。如果這樣做,不僅是執(zhí)法犯法,同時也是失職瀆職。 法律的嚴肅性決定了法律是不可以隨意被更改的,否則,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法之不存,法治更是無從談起。所以說,對超載30%以下的運煤車輛實行不查、不罰、不卸的政策,是山東交通管理部門所“決定”不了,這種“決定”沒有任何效力。 再者,確保用煤供應雖然重要,但也不能以此為由放棄安全。對超載30%以下的運煤車輛不查、不罰、不卸,無疑是對超載行為的放縱,其背后隱藏著的正是十倍百倍的安全隱患。確保交通安全是交通部門不可推卸的職責,任何理由也不足以放棄或減弱這種責任。 尤為重要的是,執(zhí)法部門主動違法,將使法律陷于一種非常難堪的境地,大大有損于法律的尊嚴和公眾對法律的信任。法治社會,讓民眾守法的前提,是政府必須守法。是否要求并做到讓政府守法,是衡量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試金石。如果政府部門可以帶頭違法,給違法行為大開“綠燈”,那么,政府又有什么資格讓民眾守法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