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出現的角色錯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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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7日 11:00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身為工會主席,當單位侵害員工權益時,不但沒有制止,還代表單位和我們打官司,誰來維護我們的權益?”日前,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工人文化宮的4名員工把工會主席推上被告席,廣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方是市橋街文化宮的4名職工,被告則是該單位工會主席。據原告稱,他們單位的工會主席在單位勞資糾紛中不但不幫助和支持職工,反而作為單位的代理人出庭,導致原
無獨有偶,廣州另一起狀告工會主席案也于近日上訴到中院。原廣州市兒童公園朱松森等12名職工向越秀區法院起訴,狀告原單位工會主席在職工權益被侵害時不作為。 工會是職工群眾自己的組織,工會主席是職工的代言人,維護職工權益,替職工說話辦事是工會主席的職責所在。但為什么還會頻頻出現職工出面告工會主席的尷尬場面呢? 在職工和企業的勞動關系中,職工是弱勢一方,他們需要工會組織擔當起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職責。在工會主席與企業經營者的“對話”中,工會主席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弱勢一方,正是工會主席的這種“弱勢”顧慮,導致他們放棄維權責任。 與備受關注的“北京工會主席被炒案”不同的是,工會主席成為被告,再次凸顯出部分工會干部在社會轉型期對工會認識上的模糊和自身角色上的錯位。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內部的勞動關系也隨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工會作為勞動關系中勞方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應該是其職責中的應有之義,作為工會組織的“當家人”,工會主席站在職工一邊,理直氣壯地為職工說話,應該是勿庸置疑的。 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整體上仍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況,工人的合法權益遭侵犯的事件也頻頻發生,當工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當他們向工會組織和工會主席求助時,如果工會主席采取“不作為”或冷落拒絕,維權意識提高的工人則有可能將工會主席告上法庭。 我國《工會法》明確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也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的開展活動。” 由此可見,在新的形勢下,企業的工會主席必須擔當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人的角色,一方面教育職工支持和推進企業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必須按照《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要求,維護廣大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廣大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目的,就是要工會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維權是工會主席的基本職責,是工會安身立命、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這一點無論如何都是不應該含糊的。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