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容不得四合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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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7日 08:21 第一財經日報 | |||||||||
只有在法治框架下,金融監管才是可能的。越來越多的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認識到這個道理,比如,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11月21日閉幕的“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上就高調指出,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讓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治本之道。 欲行法治———或者官員們更喜歡的“法制”,當然需要法律法規。不幸的是,如果仔細考察目前管制金融活動的種種法律法規,很可能會形成一個悲觀的想法:依照這樣的法
比如,翻遍各種金融管理法規以及民事法規,似乎找不到關于民間流行的種種金融形態的法規,最典型的是盛行于民間的“合法”(標會、錢會)。相反,法律所規范的,大都是來源于西方的所謂現代的金融形態。當然,這些金融機構也必須獲得監管部門的審批、審核,才能夠獲準運營。 這些法規當然完全是必要的。由于來自西方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商業模式,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人民、至少是人民之中某些群體的生活和商業活動中。因此,民商事法律相應地吸納與此相適應的西方法律規則、學說,是完全恰當的。因為中國已經有了現代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因此,當然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 然而,這些并不是中國現實所存在的金融活動的全部。在這些現代化的金融形態之外,也存在著大量源遠流長的本土金融形態。這些金融活動廣泛地影響著普通人的生活和商業,遺憾的是,這方面的活動卻幾乎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當代中國的金融法規,其實只是調整那些西方化(起碼被認為、被希望是西方化)的金融機構的法規;而大量民法規則,也只是調整那些立法者認為比較“現代”的關系和事務。 話說回來,即使沒有國家的立法來進行規范,大體上,民間的金融交易活動也可以比較順暢地進行。既然它們已經具有數百年的歷史,自然也就自發地形成了足夠完善的交易規則體系,這些規則詳盡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責任。而在相對封閉的社區中,也有比較有效的規則執行體系。 但是,中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走的是歐陸路線。在古代中國,同時兼任司法官的七品芝麻官需對地方的和平秩序承擔全部責任,因而,任何糾紛,即使法無明文規定,也需受理,而他在審理民間金融活動所引起的糾紛時,自然會按照民間自發形成的規則作出裁決,從而以國家權威執行民間規則,對權利的損害提供及時的救濟。然而,根據當下的法律原則,法官只能機械地適用既有之國家立法,凡國家法典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爭議,法院即可拒絕受理。民間金融活動所引起的糾紛,通常難以得到司法救濟,這些活動也就成了一個法外世界。 更有甚者,具有強烈行政色彩的各金融監管部門,基本上信仰法無明文允許即不可為的觀念,因而,對于法律未認可的非“現代”的、民間自發形成的金融形態,再三予以打擊、摧毀。其結果則是,民間金融參與者的預期被打亂,機會主義盛行。當事人對于傳統規則的信仰之心被摧毀,運行了幾百年的金融制度日趨粗鄙化。反過來,這又成了監管部門再度打擊的絕好理由。 立法片面追求現代化而故意遺漏民間自發的金融交易制度,司法機構對民間金融引發的糾紛不予受理,監管機構對自發的金融活動一味進行打擊,所有這些組成一個合乎邏輯的現代化導向的管制體系,它的背后,則是盛行了百年的“現代化崇拜癥”:只要是現代的,就是好的,而傳統的就是落后的,因而必須予以摧毀。 而且,患有現代化崇拜癥的人們還有一種致命的自負,他們相信,可以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使整個社會以現代化為標準走向整齊劃一。既然現代的金融形態是好的,那么,在這個國家,就只應存在現代金融形態。最近北京發生的一件小事就是一個象征:在作為這個城市國際化、現代化象征的金融街上,有一座古老的四合院;如今它正在被拆除,原因很簡單:既然是金融街,怎么能夠有傳統的四合院呢?(作者為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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