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荒呼喚修改《勞動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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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6日 13:16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李華振 從珠三角發端、進而波及全國的“民工荒”,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的一個關鍵詞,它引發了學界的一系列檢討性思考。而“民工荒”所觸及的深層問題再次把我國現行《勞動法》的不足暴露了出來。
現行《勞動法》實施十年來,中國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而《勞動法》卻沒進行過修改。這場“民工荒”再次顯露了現行《勞動法》的不足。禁止“勞動歧視”條款需完善 民工在“勞動歧視”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現行《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禁止的“勞動歧視”,只包括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四種情況。這一規定,明顯有些狹窄。 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現行《勞動法》根本沒有禁止“戶籍勞動歧視”的條款。而據有關的法規及司法解釋,比如1994年11月17日勞動部發布的《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對農民工進行了明顯的“戶籍勞動歧視”。實際上,這種歧視不僅限于農民工,而是在所有的勞動者身上都普遍發生。正是由于這一點,使很多企業因為戶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員,很多勞動者也因為戶籍歧視而不能應聘那些能更好地發揮其才能的崗位。 這已經嚴重地妨礙了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導致勞動力還不能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勞動力資源無法實現最大化的優化配置。因此,《勞動法》必須對“勞動歧視”條款進行完善,增加關于“戶籍勞動歧視”的規定。“集體合同”相關條款需更嚴謹 民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常常簽訂集體合同。但是,現行《勞動法》在這方面也存在著不足,其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從法律用語的嚴謹性上看,這里的用語是“可以”而不是“有權”,按照法理學上的理解,“可以”表示一種任意性的權利,當事人可以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不為一定的行為。那么,當勞動者提出要簽集體合同時,用工單位就“可以”選擇不為這種行為,即拒絕與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 可見,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三條關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是一種授權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而非義務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這明顯不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 因此,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了達到實體公平,應該把“可以”改為“有權”,且主語由雙方(“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改為單方(“勞方”)。即把《勞動法》的這一條修改為“勞方有權提出與用工單位就……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勞動保障”相關條款需修改 在對民工的勞動保障上,現行《勞動法》更是亟須大動手術。由于它把農民工等類型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就不能適用《勞動法》。 由于農民工所從事的工種不再是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耕種土地,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業生產,相應地,他們所面臨的勞動風險已經不再是小農經濟的自然風險,而是一種與市場經濟和工業化相適應的現代風險結構。在這一點上,筆者贊同我國勞動法專家徐智華的觀點,即傳統的家庭體系和土地體系已經難以再為農民工提供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保障,必須將這些“農民工”納入與“城市工人”相同的勞動保障體系之中。將來修改《勞動法》時,應當對此作出規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