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品用于公益事業依然侵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3日 09:23 新京報 | ||||||||
12月1日,北京海關將近年來罰沒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轉交給北京市紅十字會,后者將陸續把這些侵權物品無償發放給本市低保家庭的困難學生。在轉交的同時,北京海關還與北京市紅十字會簽署了《關于將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合作協議》。協議中表示,北京海關將根據實際情況,將查獲的部分可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侵權貨物轉交給市紅十字會,以保障有關商標權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紅十字會事業的發展。(《京華時報》12月2日)將罰沒的侵權運動鞋用于公益事業,看似是“廢物利用”的好主意,這樣的做法
商標是一種商品或一種服務質量和品質的保證,其實質就是商品或服務的信譽。因此,商標權益人是有專用權的,未經商標權益人同意或許可,他人如果擅自使用商標權益人的商標,就是一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危害至少有兩個:一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會因侵權獲得不法利益,包括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兩種;二是“假貨”充斥市場,使商標權益人的商品或服務信譽受到一定影響。 北京海關和北京市紅十字會將罰沒的侵權運動鞋發給困難學生的做法,消除了第一種危害,即:這些運動鞋是侵權商品,被海關罰沒了,侵權人無法從中獲取利益了,侵權人從中受到了“懲罰”。可不管是將罰沒的侵權商品拍賣、還是減價處理,或者是用于公益事業,有一個后果是相同的,即:“假貨”最終流向了社會。 雖然將罰沒的運動鞋用于公益事業,從而使侵權人無法從中獲利,但這不是最主要的,關鍵是這種處理結果對商標權益人來說,不僅沒有好處,反而會影響其商品信譽。試想,哪個商標權益人愿意讓市場上有侵犯自己商標專用權的“假貨”出現呢? 要知道,“假幣驅逐良幣”本就是無情的市場經濟規律。鑒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這種侵權行為應當立即停止。 □何向東(河南法官)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