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個人所得稅未能緩解貧富差距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2日 11:38 南方周末 | |||||||||
于 是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近百萬倍,1980年只征收了18萬元 現在接近1500億元,現在它占了全部稅收的7%。和美國等發達國家比起來這個比例還很小,比如美國近年來聯邦總收入,包括個人和企業所得稅、流轉稅以及社會保險和退休金,中個人所得稅占約50%,其中企業所得稅僅為個人所得稅的大約五分之一。而在我國,企業所得
稅收總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個國家對百姓提供的服務有關。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占的比例高,政府提供的服務面廣質高,如全民的免費醫療、義務教育、失業補助以及公共服務,如優良的環境保護、發達的圖書館和博物館、 低價的公共交通。發展中國家則占的比例低,在總量一定的條件下,各種稅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種選擇,個人所得稅低一點 個人并不占便宜,因為別的稅就得多一點;反過來也一樣,提高個人所得稅,降低其他稅個人也并不吃虧。提高個人所得稅有一點好處,就是可以適當控制個人收入的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累進制的個人所得稅是控制貧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辦法。我國當前貧富差距過于懸殊,應該修改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以限制收入差距,保持社會穩定。 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能起到多少控制貧富差距的作用。雖然有累進制所得稅但是對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稅征不到他們。目前的所得稅累進制,主要適用于工資,而高收入人們的主要收入來源并非工資,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按照現行的征收辦法,很難保證這部分收入會納稅,尤其是即使他們逃了稅,他們也沒有法律責任。 這是有漏洞的納稅規定即納稅義務人不是有收入的個人,而是支付這筆收入給個人的付款人。如果支付個人收入的單位沒有代表個人按章交納個人所得稅這個單位觸犯了稅法而逃了稅的個人是沒有法律責任的。設定這樣的規定,出發點是防止付款人幫助個人逃稅。但是沒有想到,有許多資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確定。如一些私企老板,從企業的資產得到收入,相當于自己給自己付,可能的流弊就比較大。特別是如果一個人的收入有多個來源稅務局根本搞不清該人的總收入有多少,因此也就無法按照收入的多少來實施累進所得稅。結果所謂累進制所得稅根本起不到累進的作用,累進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喪失了。 改進的辦法最重要的是把義務納稅人從付款人轉變為受款人也就是得到收入的個人。付款人可以幫助甚至監督納稅人的納稅過程。但是最后的責任者應該是得到收入的個人。納稅人應該按年度申報自己的收入稅務局按照他一年的總收入和累進制的稅率評定他的納稅等級和納稅數量。如果發現瞞報個人要負全部責任。這種辦法實際上也是現在發達國家一般采取的辦法。我們現在還沒有建立起每個納稅人的檔案 實行起來肯定會有問題。但是事情總有一個開始以后可以慢慢地改進。即使現在沒有完整的個人檔案,但采取個人申報加抽查的辦法,同時保留現有的征收制度,也應該比現在的辦法更合理一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