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緣由兩種下場 創維黃宏生案的啟示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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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2日 01:15 中華工商時報 | |||||||||||
水皮雜談 黃宏生曾經是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黃老板一手創立的創維集團是國內數得著的大型家電企業,成千上萬的創維彩電不僅給中國人民甚至給世界各國人民都帶來過歡樂。 同樣,趙新先也曾經是一個令人尊敬的企業家,趙老板白手起家把一個軍隊的小藥廠
但是,結局卻完全不一樣。 黃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趙新先卻在國資委的退休通知下平安著陸。 香港廉政公署拘捕黃宏生,是因為這家上市公司涉嫌詐騙上市和挪用公司資金,國資委通知趙新先退休表面上看是因為年齡的關系,但是實際上大家都知道,三九集團挪用上市公司的資金達25億元人民幣之巨,而且根本不可能償還。 同樣是挪用資金,一個在香港鋃鐺入獄,一人在大陸安享晚年,這就是香港和大陸的差異,香港股市和大陸股市的差異,“一國兩制”的差異。 黃宏生的罪名現在還不能確認,作為一個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黃宏生剛剛訪日歸港便遭變故,想必不會是突發事件,這一點從廉政公署的行動代號取名“虎山行”便可洞察。 “虎山行”意味著“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這個虎,可能指黃宏生這個大老虎,也可能指黃宏生背后眾多的可能會影響辦案公正的各種勢力和人物,總之,香港廉政公署是有備而來,很有點不達目的決不罷休的味道。 從香港廉政公署的新聞公告看,黃宏生被指控的有兩條,一是行賄注冊會計師以偽造會計記錄,協助公司上市,二是行賄公司財務總監以挪用公司巨額資金。從警方掌握的情況看,都有污點證人作證的痕跡。 黃宏生成為新聞人物并不是第一次。2000年創維地震就已經把黃宏生推向過前臺。 當年,水皮寫過兩篇雜談。一篇名叫“黃宏生心太狠”,另一篇叫“陸強華手太硬”。 2000年的中國彩電市場是國產彩電價格戰打得最兇的一年,而在國產彩電巨頭中只有創維一家是民營企業,其他的都是國營企業,包括同在南方的康佳和TCL。價格戰的結局誰都能承受只有創維不能承受,而不能承受的代價則是總經理陸強華的出走。 陸強華不是等閑之輩,四年之中把創維彩電從8個億做到43.3億就已經說明了這一點,陸強華的出走帶走了創維24個片區經理中的11位,銷售精英100多,引發了有關職業經理人職業道德的一場大討論。 無巧不成書的是,陸強華出走之后的第一個落腳點不是別的地方,而是江門的高路華。高路華也做彩電,高路華的老板黃巧靈也是香港人,高路華也在香港掛牌上市。 更無巧不成書的是,高路華一邊在港掛牌,一邊又在國內謀求和通海高科捆綁上市,而在國內捆綁上市的目的居然就是想抽逃募集資金用于填補香港上市公司的窟窿以逃避證監會的清查。不幸中的萬幸是有人良知未泯,有人向中國證監會作了舉報,在通海高科沒有上市之前緊急叫停,而清查的結果令人震驚,短短數月已經有上億的資金不知去向! 高路華在市場上消失了,通海高科也在市場上消失了。黃巧靈走在黃宏生的前面,通海高科卻搖身一變成了吉林電力,至今我們沒有看到有誰為此付出代價,或丟官,或入獄。 有時候想想,中國的股市好像已經成了“犯罪的天堂”,罪與非罪介乎無間道的狀態,司法介入成了大家的一種呼吁,到底是誰使股市居然變成了通常司法不介入的真空地帶呢? 中科創業崩盤,莊家呂梁沒有辦法跳了出來,主動約媒體訪談,主動申請司法保護。水皮當時寫過“呂梁為什么跳出來”的雜談,指出呂梁實際上是投案自首,但是沒人立案。結果呂梁只能自謀生路,亡命無涯。億安科技事發,董事長羅成開始還嘴硬,聲稱不怕清查。證監會開出8.98億的罰單之后卻根本找不到可以執法的單位,因為羅成已然逃之夭夭。8.98億這張天價罰單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天大的事在這個市場上可以用天大的價格擺平,而最可笑的結論就是天大的罰單和沒有罰單實際上是一回事。 二級市場是這樣,一級市場有過之而無不及。 通海高科是一個被叫停被查處的典型。 中小企業板的江蘇瓊花則是另一個被舉報出來的典型。江蘇瓊花事件的惡劣還不僅僅在于隱瞞委托理財的真相,而且還在于為什么一個小企業有4000萬的閑置資金還要謀求上市,目的何在?發審委為什么又何以能夠舉手放行,其中又有什么問題?瓊花事件至今為止,沒有查處的行政決定,總裁和財務總監倒是引咎辭職了,如果這就算結果的話那么還不如不查處。因為這種查處反而讓大家感受到了那種不寒而栗。 證監會前主席周小川曾經在2001年宣稱要集中打擊莊家的操縱行為,打擊的結果是羅成手下的操盤手判了幾年刑,主犯卻神龍見首不見尾;證監會現主席尚福林2004年推行新股發行保薦制,保薦出一個江蘇瓊花也只不過暫停保薦人三個月的資格。 二級市場這樣,一級市場,我們又能對上市公司苛求什么呢?2004年,管理層清理大股東欠款,清出一個以股抵債的創新。水皮不是一個較勁的人,以股抵債和欠債相比,總是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但是這終究不是說法,是不是? 什么叫大股東占用,什么叫挪用,什么叫掏空,什么叫侵吞,該不該負法律責任?怎么占用非上市公司的資金,當事人要被送上法庭,而挪用上市公司的資金,當事人卻若無其事,不以為然逍遙法外?自然人觸犯刑律要服刑,法人觸犯刑律難道就可以法外開恩? 中國的上市公司絕大多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中國的國有企業之所以要上市并不是為了和投資者分享經營的成果而是為了和投資者分擔經營的風險,確切的說就是為了融資。 這是一個悖論。如果國有企業經營得好,符合上市的條件,那么就不需要上市;如果國有企業要上市,那么必然經營得不好,不符合上市的條件。 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只能有兩個選擇,一是所謂的分拆,二是所謂的包裝。不管是分拆也好,包裝也好,融資的去向首先就是填補大股東的無底洞,否則,上市就會失去意義。 大股東占款或挪用,其實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與生俱來的“原罪”。 從這個角度講,落實“國九條”保護投資者利益,首先要做的恰恰是保衛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如果被人掏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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