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對姚康達案的查處依然存在懸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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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13:41 民主與法制時報 | |||||||||
陸滬生 今年6月23日,李金華審計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2003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了工商銀行系統的一系列違法違規問題。其中,工商銀行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與“姚康達”之間的個人住房貸款交易,是令輿論嘩然的一大焦點。至11月1日,審計署官方網站同時刊登了《中國工商銀行2002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報告》和《中國工商銀行關于落實審計建議
根據審計署審計報告,“2002年上海市分行外高橋保稅區支行向‘姚康達’一人就發放個人住房貸款7141萬元,購買住房128套,用于‘炒樓’營利”,這一違規行為的性質已定論為“以消費信貸名義經營謀利”。中國工商銀行據此作出的處理是,“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違規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中負有責任的支行副行長予以行政開除處分”,“目前,審計指出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支行向一人發放的7141萬元個人住房貸款已全部收回”。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外高橋保稅區支行和“姚康達”之間的借貸行為,本質屬于“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借貸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其借貸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依法“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按照《商業銀行法》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外高橋保稅區支行采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則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經濟制裁措施,在中國工商銀行的整改報告中只字未見。而且,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收回給“姚康達”的全部貸款也并非審計署報告曝光以后采取的措施。早在今年7月初,媒體就已報道過,當時的“收回”完全是作為“正常還貸”的收回。 簡而言之,由中國工商銀行的整改報告來看,外高橋保稅區支行并沒有受到應有的經濟制裁,而“姚康達”更是仍然可以安享由巨額違規貸款所獲得的巨額“利潤”。他們是臭了名聲肥了腰包!耙颠_”獲得的“不當得利”是個什么概念?媒體在今年7月就曾為之匡算過,“炒房128套,假如以每套賺50萬元人民幣計算就能賺6400萬人民幣”。如果此公信守“江湖”上“投桃報李”的“潛規則”,那位已被開除公職終生禁入金融機構從業的支行副行長,今生也滿可以優哉游哉了。 這么一個碩大的懸念,該不該有個答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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