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信者嚴懲不貸方能以儆效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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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07:59 京華時報 | ||||||||
盡管上海證交所對失信的上市公司譴責不斷,但上市公司失信行為仍是層出不窮,這說明,僅是道德層面上的譴責,對失信的上市公司來說,實屬不痛不癢,失之過寬,沒有太大約束力。對上市公司失信的懲戒辦法非改不可了。怎么改?就是要突出一個“嚴”字,對失信者嚴懲不貸,方能以儆效尤。 僅僅對那些不講信用的上市公司訓之謂不講道德,甚至斥之以寡廉鮮恥,是無濟于
這種狀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上市公司管理中某些養癰遺患的制度非改不可了。在信用懲戒上的猶豫不決模棱含混,對上市公司溫情脈脈的“父愛主義”,實際上是誤導企業,害了企業;是對集升斗之資投入股市的廣大股民的失職;最終,是對中國證券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和經濟健康發展的極大損害。 對于失信者,罰,就要罰得他惡名昭彰,沒有人再愿與他做生意;罰,就要罰得他傾家蕩產,掃地出門。比如說,今年兩家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和“虛增利潤”違法行為,其董事長分別受到證監會罰款30萬元的處罰,這雖說已是中國證券市場中,失信者付出經濟代價的最高紀錄,但對失信者的懲戒力度仍然不夠大,而如果獲罰款項是3000萬元、3億元甚或更多,并依法施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失信者能不悚然心驚、望而卻步嗎? 摘編自新華社11月29日電 文/趙鵬 《京華時報》(2004年11月30日第A02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