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記卡收費若干法律問題淺析 矛頭直指銀行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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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30日 00:03 人民網 | |||||||||
借記卡是商業銀行應持卡人的申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發放給持卡人,具有消費、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按功能不同,借記卡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轉帳卡是實時扣帳的借記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本文下述借記卡是指轉帳卡(含儲蓄卡)和專用卡,不包括儲值卡。 自借記
一、商業銀行單方面決定收取以前辦理借記卡人員年費是單方變更合同條款,同時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銀行和持卡人之間是儲蓄合同關系。商業銀行在儲蓄合同中地位平等,只是普通的民事主體并非行政主體,其權利不能超過任何一個持卡人。商業銀行和持卡人就辦理借記卡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定協議,儲蓄合同成立,雙方權利義務確定。在持卡人與商業銀行當初簽定的合同中并沒有收年費的條款,銀行方面甚至明確表示不收費。銀行的義務是為持卡人辦理借記卡、提供儲蓄等服務、不收取年費,持卡人的義務是存取現金或者轉帳,持卡人沒有交納年費的約定義務。這個儲蓄合同是不定期合同,持卡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銀行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時方可解除合同。 銀行決定向持卡人收取以前沒有收取的年費,是對雙方合同條款單方面的變更,持卡人如沒有相同意思表示,其變更行為無效,應當按照以前的儲蓄合同履行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變更既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產生,也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變更。商業銀行單方面收取借記卡年費并非基于與持卡人的合意,我們來分析一下商業銀行單方面收取借記卡年費是否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合同變更依據法律規定的產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在此情況下直接產生變更合同的效果,不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決或當事人的合意為必經程序。如《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 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兩個發布部門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除此之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單方面收取借記卡年費不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兩部門也沒有確定收取借記卡年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因此,商業銀行單方面收取借記卡年費不直接產生變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另外一種依據法律規定的變更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決而變更。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正的,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并且需要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決達到變更的效果。顯然商業銀行不存在上述可以請求變更的法定事由。 二、部分商業銀行強行凍結、劃款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一些商業銀行的公告稱,“如沒有提前對睡眠卡銷戶,銀行將在7月1日自動劃扣10元年費;如果借記卡上的金額不足10元,銀行一般有多少扣多少,但銀行承諾不會主動注銷客戶卡號”,這種行為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是一種侵權行為。 借記卡是商業銀行發給持卡人的儲蓄憑證,持卡人據此卡進行轉帳、結算、消費等活動,卡上所有款項及其利息歸持卡人所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過法定程序不得凍結、扣劃,否則即構成侵權,直接侵犯了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截止目前,筆者沒有發現任何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有權凍結、扣劃個人借記卡存款的法律法規,商業銀行無權強行扣劃他人帳上存款,其扣款行為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即便商業銀行最終有權收取年費,也不應當直接扣取,應當通過法定程序,由有權部門做出相應裁決,方可執行。 三、以前辦理的借記卡掛失收費于法無據 銀行為持卡人提供掛免費失服務是其法定義務。《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也規定了儲戶遺失儲蓄憑證或者預留印鑒、印章的掛失程序,沒有賦予商業銀行收取掛失費的權利,持卡人也沒有和銀行約定掛失收費。可見,銀行為持卡人提供免費掛失服務是其法定義務,銀行有義務對持卡人申請的掛失及時受理以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銀行決定收取掛失費系單方面對合同的變更,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對合同的變更,前已經述及,不再贅述。 四、部門規章不能改變已經生效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確實可以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具體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制定和調整。但是,銀行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不能改變已經生效的民事行為的效力。首先,部門規章無權隨意設定持卡人的義務。持卡人的儲蓄合同相對當人為商業銀行,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暫行辦法》是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縱向的,是對商業銀行這一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此增加業已生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的義務顯然違背法律的本義。《合同法》是法律,當事人依據《合同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律規定或者法定程序或者協商一致,任何部門無權予以變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不例外。《暫行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規,應當以《合同法》為準。其次,《暫行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對此前的民事行為不應當適用。這也是法不溯及以往原則的要求。 最后,《暫行辦法》只是允許商業銀行收取服務費,并非強制規定必須收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暫行辦法》不能變更已經生效的民事行為。《暫行辦法》沒有也無權改變過去辦理的借記卡不收取費用民事行為的效力。 五、銀行應當如何依法處理借記卡年費問題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對所有新辦借記卡,完全可以按照商業銀行符合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但在合同上要予以體現; 對已經辦理借記卡、當時沒有約定收取年費、掛失費的非睡眠卡用戶,應當繼續實行免費服務;對睡眠卡用戶,可以通知解除合同,只需要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通知持卡人即可,但是應當就睡眠卡的定義公示;不同意解除的,重新辦理借記卡。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對交通卡、交費卡、工資卡等,應當由委托人交費,不應當將付款義務轉嫁給持卡人。 來源:人民網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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