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不是企業的二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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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17:29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過河卒 山西省和順縣煤炭運銷公司汽車隊在與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給正式工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對郭忠玉等28名“臨時工”則另眼相看,就因為他們的身份矮人一等,所以當他們被解除勞動關系時,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好像是后媽養的孩子,沒人疼愛。
其實,“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一種用工形式,指的是用人單位在固定職工編制之外臨時聘用的從業人員。那時候,許多用人單位都喜歡用“臨時工”,因為他們不占用工指標,人也聽話好管理,讓干什么就干什么,最重要的是“臨時工”用工成本低,沒有正式工那樣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你想什么時候辭退就什么時候辭退,根本不用考慮什么。 1995年,《勞動法》頒布后,企業用工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多種用工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 如果說,郭忠玉等28名職工是臨時工,那應該是指他們“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用工形式,而不是指他們與正式工有什么身份上的高低貴賤。不管是哪種用工形式,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臨時工也不例外。在用工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在目前的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處于擁有絕對權力的強勢地位。因此,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不付經濟補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對待臨時工問題上,一些用人單位有意無意地侵犯著他們的合法權益,把他們當成本單位的“二等人”,臟活、苦活、重活、累活有他們,而調資、住房、評職稱、福利補助等就沒他們的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對人格的侮辱,是強權對弱勢的不公,更是對法律的褻瀆。 臨時工不是“二等人”,他們的合法權益不比任何人少,他們更應受到關注。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