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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程序體現對公民權利保護和關懷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17:26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本報評論員郭振綱

  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的司法解釋,將公開拍賣確定為法院處置被執行財產的原則,體現了司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關懷,在當前法制建設仍處于完善期的社會形勢下,其蘊含的司法文明意義重大而深遠

  據新華社11月25日消息,繼本月14日公布有關規范查封、扣押、凍結司法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財產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強調,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賣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兩個星期的時間里,連續出臺兩項內容彼此關聯的重要司法解釋,這在過去是不多見的。無論是規范財產查封,還是約束財產處置,都與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最高人民法院將此規范化和公開化,無疑是司法進步的一種體現,也是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舉措。

  從本義講,在執行程序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現,目的在于用賣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執行財產賣得的價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實現債權,同時也越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選擇何種方式對執行財產進行變現處理至關重要。拍賣具有公開、公平競爭等特點,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通過公平競價的方式公開進行拍賣,有利于杜絕暗箱操作,實現價格的最大化。與此同時,允許對一些不適合拍賣的財產實行變賣,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相關人的合法利益。

  其實,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此規定之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也曾有對執行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的規定,但由于缺乏具體的規則,加上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導致一些執行人員隨意選擇法律,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處置公民、法人財產的事例并不少見。由于程序不公開、操作不透明,變賣財產有時候不僅沒有最大限度地實現財產價值,反而給一些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敗壞了司法形象。特別是近年來,在執行程序中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現的案件越來越多,情況也越來越復雜,給執行和拍賣實踐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于拍賣法律制度不完善,執行程序中因拍賣環節而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不少。因此,執行隨意化、非程序化、不公開性等等問題,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程序性問題,而是關乎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則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民事執行中拍賣和變賣的司法解釋,將公開拍賣確定為法院處置被執行財產的原則。這一舉動不僅順應了社會要求,而且規范了執行程序;不僅有利于在民事執行中充分尊重社會主體的正當權利,有利于保障經濟秩序,而且體現了社會文明的進步。這樣做既是對執行文明的追求,也是摒棄司法腐敗的制度安排;既提高了法院執行的透明度,又有利于社會監督;既有利于充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杜絕司法腐敗,防止惡意串通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尤其是,它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關懷,在當前法制建設仍處于完善期的社會形勢下,其蘊含的司法文明意義重大而深遠。

  當然,有了好的制度安排,還需要嚴格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雖然進一步規范了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但要成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處理執行財產,發揮制約執行人員執行行為和監督拍賣企業拍賣行為的作用,還需要各級法院嚴格執法,強化執行紀律,否則,不僅可能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而且會傷害當事人的感情,損害司法部門的形象。這樣的情況,相信是我們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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