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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異化為創收 對嫖娼事件處理應有規范程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08:03 京華時報

  據《新周報》11月24日報道,株洲工學院教授黃堅勇在1999年4月因涉嫌嫖娼,被警方處罰了5000元的“贊助款”。在黃教授不斷申訴、公安局承認此事不能認定的情況下,上級紀檢部門仍然于2003年做出了開除其黨籍、免除行政職務和教授職稱的決定。其后,公安局當面道歉并退回全部“贊助款”,黃的黨籍、職務、職稱卻至今也沒有恢復。

  復旦“教授嫖娼”事件和株洲工學院“教授嫖娼”事件性質似乎完全不同,但其過程
卻有驚人相似之處,反映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首先應該引起我們關注的,是警方在這兩起案件中的執法程序。黃堅勇是在1999年4月被警方帶走的,而警方所認定的嫖娼行為發生在1998年10月下旬;同樣,在陸教授事件中,當事人的聲明也表明,警方并沒有如其所宣稱的那樣“捉奸捉雙”,而是憑借小姐口供進行處罰,這時也已經事隔半年了。警方執法必須掌握真憑實據,否則就會濫用權力,從而造成對公民權益的恣意侵犯。而眾所周知,對嫖娼這樣的私密性很強的違法行為,要掌握證據并不容易。黃教授被帶進公安局之后,并不承認自己嫖娼,辦案人員說:“到這里來的沒有不交錢就能出去的”、“沒事的,承認后交點錢就可以出去了”。正是受到警方的拘押、威脅和誘導,他才被迫承認嫖娼。陸教授也認為他與警方“對錯誤的理解不同”,是出于對事件“嚴重性的疏忽”和警方保密的承諾才招供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陸德明與黃堅勇一樣,也是執法侵權中的受害人。

  其次是處罰爭議。在兩起事件中,當事人都受到了嚴厲的處罰。然而,同樣是嫖娼行為,當事人所要承擔的后果可能有著天壤之別:如果警方對此事保密,當事人可能只需要付出并不算高昂的黨政考察團成本;如果警方通報出去,當事人則要承擔巨大的道德風險。而這完全取決于警方的意愿。很多人之所以同情陸德明,就是因為一些腐敗的政府官員能夠“安全”嫖娼。這不只是政府官員的腐敗,同時也是執法機關的腐敗。對嫖娼等行為的處罰,在一些地方已經異化為執法機關的“創收”途徑。

  人們在討論中還忽視了一點,公開對嫖娼者的處罰會對其家人帶來傷害。不錯,這種傷害是違法者自我行為不檢點造成的,我們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們自我約束。但無論如何,執法機關必須考慮某些因素,盡量避免給其他人造成傷害。

  鑒于此,我認為,對嫖娼等行為的處罰,必須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一是事實的認定必須清楚,絕對禁止以口供為證據追加處罰;二是公開還是保密的問題,必須有標準。這涉及個人的權利問題,執法機關、媒體和公眾都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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