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建工會事件:工會不能成為企業的擺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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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10:38 中國青年報 | |||||||||
鄧聿文 最近,沃爾瑪等外企拒建工會將國人關注的目光吸引到工會領域。其實,外企長期抵制建立工會,并不是新問題。11月19日《第一財經日報》就披露了上海某臺資企業“8年工會之癢”的情況。上海總工會從1994年開始與該企業接洽,希望其組建工會,經過8年“拉鋸”,終于在今年8月18日,人大執法檢查前夕將工會組建起來。
我認為,上海的“8年工會之癢”,是當前難得的一個研究外企工會問題的樣本,它真實地反映了在外企組建工會之艱難。比如,雖然企業方面允許建立工會,但它開出的條件是:上班時間不能搞工會活動,工會主席必須是有合作意向的、雙方認同的,不產生勞資方面沖突的做法。最后選出來的工會主席,也是資方的一個管理人員。可以說,按這種條件建立起來的工會,只是徒有其表。 一些外企之所以敢在中國對抗法律,拒不組建工會,全總有關人士分析了三方面原因:一是他們怕職工組織起來與自己對著干;二是怕建立工會增加經濟成本影響企業競爭力,因為按《工會法》的規定,企業建立工會是要繳納經費的;三是一些地方政府擔心組建工會影響外商投資積極性,對工會組建不重視、不支持。但根本原因,我認為還是資方擔心在企業內部形成對抗力量,影響其在企業的統治權和管理權,即資方把企業當成資本的天下,不許工人以一種獨立力量介入。 外企(也包括私企)不愿組建工會的情況,凸顯出了當前企業工會組織的現實困境與制度疲軟狀況。從我國工會組織的現狀來看,截至2003年底,全國非公企業職工入會率僅32.7%,部分已建工會受制于經營者,活動缺乏必要的保障,難以發揮作用;一些國有、集體改制企業削弱、撤并工會組織和工作機構,會員流失嚴重;工會經費收繳難,2003年全國的平均收繳率只有34.8%。 嚴重的問題還在于工會缺乏切實履行其基本職責所需要的條件。按照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資關系。為此,《工會法》明文規定工會享有諸多權利,但這些權利條款大多留有較大的彈性空間,沒有針對企業規定較為明確的法律責任。比如,從工會的獨立性看,大多數工會只是依附于企業老板的機構,表現在:對工會至關重要的主席一職一般屬于兼職,專職干部的人數則由工會與企業協商決定,干部的選拔、提升、工資報酬等,均受制于企業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另外,企業拒繳工會經費的事情更是家常便飯。特別是現行工會制度中,工會會員既包括勞動者也包括經營者。而這兩者,在勞資糾紛中正是利益相互對立的雙方。因此,實際上我們也就很難分清,工會到底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組織,還是保護經營者利益的組織。不僅如此,若工會主席愛管“閑事”,他就有可能遭到解雇。近來連續發生了幾起工會主席因替工人說話而被資方解聘的事。想想看,連自己的飯碗都捏在人家手里,怎么能指望他代表工人? 在外企,現實條件決定了工會只是企業的“花瓶”,是用來給外人觀賞而起不到實際作用的。所以,如果我們只想在形式上建立工會,那么解決外企的工會組織問題很好辦。但問題是,我們如何才能讓工會不成為擺設?這就需要改造我們的制度,對工會進行重新定位。工會的作用在于:作為調和勞資關系矛盾的產物,它是勞動者自己的組織,以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客觀上工會以有組織的形式舒緩了勞資之間對立的緊張情緒,成為避免階層對抗的緩沖區。也就是說,在現代市場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工會可以充當一種彌合性和平衡性的社會力量。 顯然,在這方面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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