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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居委會自治是市民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10:26 第一財經日報

  近日,民政部公布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規定,城市基層政府對居委會的工作要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社區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銷居委會。

  政府給與了居委會更多的權力,而社區居民也要承擔其個人責任。市民通過自治管理自己是現代社區的重要特征。 政府的職責是盡可能地給每一個人發展的機會,而公民的任
務是承擔起自己應負的責任。機會和責任,組成了社會之幣的兩面,只有兩面保持平衡時,社會才能正常平穩地發展。

  在強調政府的責任、社會的責任的同時,我們首先應強調個人的責任。因為許許多多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是要求人們承擔義務,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而不是過多地依賴于政府。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推卸自身責任的同時,也喪失了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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