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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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15:32 中國經濟時報 | |||||||||
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何達到有效保護,實現有限資源的合理開發與最大化的經濟價值,必須盡快研究與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管理國家資源的有效方法。我認為,把礦產資源當做特殊資產去管理,礦業權實行流轉制度,是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管好用好資源,增強采礦權人的責任感,杜絕非法開采,規范采礦秩序,淘汰落后開采工藝,安全開采資源的有效辦法。
一、現行采礦業存在的三大問題 1、礦業權歸屬不清,是造成辦礦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和開采許可權。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已無可非義,是《憲法》及《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的,但多年來的采礦實踐證明,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實為一個概念,沒有人格化,物產的處分權是各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行使而確定的采礦權而代之,掩蓋而取代的是所有權。往往是主管部門批準的是采礦許可權,而采礦權人則占有資源、處分資源、決定資源的“命運”,輕易得到的東西不心疼不珍惜,致使大量的資源破壞、浪費。由此,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有其名而無其實。 再說采礦權人與生產經營者的關系。在現行采礦業中,多數采礦投資人和生產經營人與采礦權人并非是一對統一、對國家資源負責任的責任體系,而是一對對國家資源沒有責任的利益共同體。據初步調查:有近80%的地方國有煤礦企業持采礦權,投資及生產經營人是民營者;有90%以上的采礦權人是某鄉級人民政府,投資經營者是某自然人;有95%以上的采礦權人是某村民委員會,投資經營者是某自然人。凡此種種名實不符者居多。資源的所有權名義是屬于國家,采礦許可權人名義是集體鄉、村,實質是投資及資源占有人是自然人、個體、合伙人。 由于三權名義清晰實質歸屬不清、不統一,致使造成各方矛盾頻發,糾紛不斷。造成主宰礦山企業命運的人,也就是占有資源和處置資源的人,今天是你明天是我。各有各的思路,各用各的辦法,開采秩序混亂是必然的。 2、資源不為資產,投資經營者急功近利掠奪性搶挖資源是必然的。在資源沒有當作資產的情況下,投資經營者事實上就行使著開采資源的權利,各礦相互間為多挖、快挖爭搶資源,沒有長遠規劃與科學理念,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形成胡挖亂采,破壞了資源的整體性;丟肥棄瘦,隱藏資源,致使資源浪費嚴重,好端端的資源不能被最大限度地開采出來,不能最大化地實現其自身價值,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所有權的概念化而不具體化是形成亂開礦的前提條件,資源不為資產是胡挖亂采的前提條件。因此,日常依法管理資源僅依靠行政管理也只能是暫時的、階段性的,不是根本的。 3、行使采礦權人不是擁有采礦權人,是礦山企業開采工藝落后,資源回收率低,裝備水平上不去,規模化開采形不成,安全保險系數低,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無保障的根本原因。煤礦企業存在三權不統一的現象,致使所有權如同虛設,采礦權人無力投入,經營者有力但有后顧之憂,不敢大膽安心按設計和規定投入,常常造成短期行為,使煤礦企業隱患叢生,事故經常發生。 二、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礦業權實行流轉有四大好處 把塊段資源當作國家一種特殊資產,以一定的程序和合法形式通過評估價值出讓給業主,從而置換出國家所有者的身份,使業主既有所有權又有采礦權,還有變賣本塊段“資源——資產”的處分權。也就是礦業權由國家流轉給業主業主還可以再次流轉,業主會放心按需地投入、合理規劃、合理開發。這樣做有四大好處: 1、有利于增加各級財政收入。礦產資源當作一種特殊資產出賣,出賣后礦業權隨之流轉給業主,實現這一過程是國家各給政府為代表將塊段定性定量資源以一定價值出賣給業主,國家可以從中獲得極大的利益。例如:山西省臨汾市現有煤礦500座,每座礦井擁有井田面積均按1平方公里、煤層厚度均按單層2米、噸煤按1元計算,每座礦井可收回260萬元,全市可收回13億元。 2、有利于業主加大投入,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最大限度的開采資源。轉化塊段資源所有權,迫使法人或自然人采用科學的開采方式和先進的管理方式,積極引進和采用先進的開采工藝,不斷提高裝備水平,經濟地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強化現場管理,減少事故發生。在有限的范圍內業主實現投資最佳效益,賦存資源實現其最大效應。 3、有利于業主自覺地保護和捍衛塊段資源的完整性。塊段資源權屬明確界定后,為確保不再受非法侵害,業主會盡最大努力捍衛自身財產權利。據報道,秦淮河上的一些古式建筑屬國家一級文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古建筑受損嚴重,國家不得不將這些文物拍賣給個人,其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國寶。再如,土地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由于土地一包30年不變,產權清晰后,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增,土地產出效益成倍增加。保護土地和保護資源雖有質的區別,因土地能重復耕耘,具有不可消失性,而礦產資源不可再生,挖一點就少一點,業主會更加珍惜所得資源。所以,資源置換出國家身份后,國家不但不會失去控制權,而且會強化制控權。 4、有利于增強公眾對國家資源的保護意識。塊段資源拍賣后,國家所有者身份轉化,通過這種轉化,真正體現出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法人或自然人擁有資源所有權后,會像看守自己祖宗留下的宅基地一樣“寸土不讓”;國家未出賣的塊段資源,正如“國有林木,偷伐罰款”一樣,公民保護國有資源意識才會逐漸增強起來,資源也才不會被肆意破壞。 為做到全面保護礦產資源,國家還需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強化屬地監管的責任,私開濫挖現象就會逐步得到遏制,最終實現杜絕,非法開采的責任事故也就會大大降低直至消除。 三、實現礦業權流轉的四種辦法 鑒于現有煤礦企業的開采現狀、占有資源的狀況和公共資源規劃情況,由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對礦產資源進行評估后出讓,建議采取四種方法較適宜。 l、評估議定法。對現有單個煤礦存量資源現狀,即面積、儲量、煤質、交通條件、埋藏深度等進行評估。現投資經營者愿購買者,可以與政府協商議定價格、出讓辦法、交款期限,變更礦業權手續。 2、評估競拍法。一是對單個礦井尤其是煤資源豐富,現投資經營者不愿或無力購買的可以進行公開拍賣;二是對可整合資源進行聯合評估,并對聯合塊段資源附加開發要求,再進行公開拍賣。三是對擬新開發塊段資源進行公開拍賣,由符合礦業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競買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公開競價,將礦業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 3、評估掛牌認定法。對已評估的塊段資源,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期限和場所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礦業權競得人。 4、評估贈與法。對很小的塊段資源,無法整合的、再無可能擴界的資源,以及對已經采空進行煤柱回收的或主要是為解決當地群眾生活用煤的,可以實行只評估而贈給的辦法。 四、實行礦業權流轉制度,必須兼顧四方利益 1、兼顧塊段資源所在村及村民的利益。首先,必須考慮到塊段資源所在村及村民的利益,開發礦產資源,多年來當地群眾或社會團體、個人辦礦,已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分配方式,對這種分配方式的處理要謹慎;再者必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農村穩定的需要。 2、兼顧塊段資源所在鄉鎮政府的利益。在保障所在鄉鎮政府應有利益的前提下,促其更好地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資源的管理,通過管理責任的落實,嚴防私挖亂采和責任事故的發生,防止資源管理與安全責任的空白點。 3、兼顧縣級人民政府的利益。作為資源性縣,尤其是重點產煤縣,資源對縣域經濟發展仍然至關重要,所以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拍賣資源的利益應傾斜分配。 4、兼顧原業主對開發塊段資源投資投力的探明資源的現實作用。 礦業權歸屬清晰后,權、責、利明確,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依照相應法規要求,礦業權通過一定渠道可以依法再流轉,這樣政府對資源管理的權威性、針對性大大提高,更能體現出依法行政的具體性、實效性,礦產資源管理開發將會真正在規范、有序地軌道上進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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