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道豈能重于人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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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2日 11:14 中國新聞網 | ||||||||
10月11日,黑龍江大慶市發生一起狗主人威逼人力三輪車夫向小狗下跪磕頭事件,引起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11月16日凌晨,相同的一幕又在安徽合肥市街頭上演:一位出租車司機迫于狗主人的威脅毆打,在瑟瑟寒風中向被撞傷的小狗下跪,直到警察趕來現場才起身。 不同的是,前一事件的狗主人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天,而合肥市一派出所的處理結果卻是:向狗下跪的司機賠償狗主人1000元錢。
狗是主人的寵物,突然死于非命肯定會給主人帶來一定程度上的物質和精神的損失,適當地索賠也是人之常情,也未嘗不可。但狗的主人讓他當眾給“死狗”“傷狗”下跪磕頭,又索要錢財,則是對人格的極大侮辱。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也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正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據媒體披露的幾起活人為“死狗”“傷狗”下跪的事件來看,狗主人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令被害人下跪,公然貶低被害人人格,情節嚴重,其行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退一步說,即使狗主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狗的主人也應該受到治安處罰。 “以人為本”是現代社會的特征。在人權入憲的今天,“狗道”豈能重于“人道”?如果在客觀上縱容了“人跪狗”的惡行,這樣的處理結果顯然是令人無法接受的。作為執法部門,要理所當然地追究那些公然侮辱他人的狗主人們的法律責任,讓違法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