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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種財產禁查彰顯生存權至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8日 09:33 新京報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明確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筆者認為,《規定》所體現的“以人為本”和“保障人權”,是《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細化和延伸。

  我們知道,訴諸司法是公民尋求國家救濟的最后一條途徑,而執行則是定分止爭的最后一道關隘,執行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達成。為有效執行,國家通過
立法賦予執行法官以“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手段,而這些強制手段在被運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到被執行人的生存權、生活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相應地,被執行人基本權利的保護在民事執行實踐中也日益凸顯出來。

  事實上,在民事執行中,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奉行“執行適度”原則,即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地限度內,在執行目的和執行手段之間、申請執行人利益和被執行人利益之間應保持一種合理的平衡。

  執行中強制手段的運用并不是無限制的,不講人道的“強制”在影響被執行人生計的同時,也將給維系社會穩定的公序良俗造成損害。

  《規定》也許正可看做是最高法院在追求債權與基本人權平衡上一種煞費苦心的努力。《規定》第五條列明的禁查財產種類就包括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以及“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等。這一規定在保證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條件的同時,也使得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的債權還保有著進一步實現的可能。

  從權力運行來看,由于現行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司法解釋也有些零亂且相互之間欠缺協調,作為強制執行手段的“查封、扣押、凍結”在實踐中就常失之于隨意,這也為執行腐敗提供了潛滋暗長的空間。已列明的方式明確八種財產屬法院“禁查”的范圍,既維護了執行雙方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權力的規范運行。

  當然,保障被執行人生存權也不應是無限制的,而執行中有待實現的債權,也可能是執行申請人維系生存的必需。比如,在一些農民工討薪案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甚至惡意抗拒執行,而致執行申請人及其家庭陷入困頓的情形屢有發生。如何應對這些實踐難題,《規定》并未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執行難”主要是法院的終局裁判不被執行,而并非在于被執行人的基本人權在執行過程中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裁判得不到執行,很大程度上又源于執行中的不作為。所以,在《規定》之外,我們更期待最高法院能有更積極的措施出臺,向執行中的不作為宣戰。

  這同樣是“以人為本”和“保障人權”對執行工作的要求。

  □王琳(海南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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