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開放程度越高 企業越需要平等的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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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8日 09:31 新京報 | |||||||||
11月17日《新京報》報道,從12月11日起,北京市涉及90多個分支的九大敏感服務領域金融、信息、旅游、醫藥、教育、零售、汽車、物流、環境,將結束WTO的過渡期,在不同程度上允許外資進入。 對現有國內企業,尤其是那些依靠行政權力獲得壟斷地位的企業來說,開放后的日子將會變得艱難一些。
但市場競爭永遠是消費者的朋友。這些行業對外資開放,將使其競爭趨于激烈,從而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不過,政府每一次履行WTO承諾、對外商開放某些領域,總會讓人們聯想到一個老問題:它們是否也同時對國內的個人和民企開放?人們之所以不斷地提出這個問題,就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對民企開放的步伐,明顯滯后于對外商開放的步伐。 其實,沒有人能夠證明,民企的產品和服務就一定優于國企或外企。對消費者來說,最大的福利就是競爭性市場本身。而要使一個市場始終保持競爭性,就需要確保市場始終是開放的。只要市場是開放的,一個自認為有好點子、新技術和效率更高管理模式的企業家,就可以比較自由地進入現有的市場,或者開辟新市場。政府的正當職能就是把守住市場的大門,不讓它關上,并且維護市場內的競爭秩序。 然而,在一些領域中,事實并不讓人滿意。比如,企業被分出三六九等,同一個領域,國企有權壟斷,根據加入WTO的承諾,外商現在也可以進入,但就是不讓私人企業進入。這種區別對待不同企業的做法,既有悖于WTO的原則,也有悖于政府管理社會的基本原則。 WTO的實質是要平等地、公平地對待外國企業。既然是平等原則,當然就應適用于一切個人和企業。否則,就會出現一種悖謬:原則上所有企業一律平等,但事實上外企比內資民企更平等。 針對國企、外企、民企分別制定不同政策,也違背了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基本原則:平等地對待每個人和企業。政府可以對市場進行某種程度的管制,設定一些準入條件,以確保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比如,你可以說,自有資本少于10億不得開展金融業務;但你不能說,民企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前一種管制,政府可以解釋說,這是為了公共利益,且平等地適用于每一個人;而后一種管制則容易讓人以為,政府與某些特殊利益群體聯手歧視另一些群體。 同時,在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政府對市場的管制活動,也必須合乎法治原則。 民眾作為一個現代國家的公民,應當擁有創辦各種企業和事業的自由,嘗試各種新產品、新服務的自由,通過自己的勞動和智慧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由等。這樣的自由,對經濟增長和社會繁榮至關重要。因此,政府對這種自由進行限制時,必須非常審慎。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政府要限制民眾的創業自由和市場進入自由,必須有充分的公共利益上的理由。同時,也應當允許民眾通過某種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對限制市場進入、管制市場的法律或政策本身提出異議,也即讓他們有渠道維護自己的創業自由。 □仲秋(北京學者)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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