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不只是檢察機關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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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10:00 新京報 | ||||||||
眾所周知,舉證難與執行難一樣,一直是困擾我國司法機關的兩大難題之一。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率低,拒證問題普遍存在,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個瓶頸。毋庸諱言,我國現行立法對證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和經濟利益保護乏力,證人權利與義務嚴重失衡,是造成這一現狀的根本原因。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日前出臺的《自偵案件證人保護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
我們對這一制度創新擊節叫好之余,也發現了兩個薄弱環節,期待在以后的證人保護制度建設中進一步完善。 證人保護能否充分、有效地進行,有兩個環節是關鍵,一是要解決誰來保護的問題;二是保護證人的費用從哪里支出。可以想見,證人保護機構不完備,保護證人的費用沒來源,證人保護制度無論如何創新,其效果都會大打折扣,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首先,《工作規定》明確規定“檢察長領導全院的證人保護工作。”言下之意,證人保護工作是由檢察機關主導并負責實施的,然而問題在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公、檢、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本原則,因此,從立法精神上講,證人保護工作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必須由公、檢、法三家共同完成。從司法實踐的層面講,證人保護工作要分為庭審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檢察機關一家很難完成這一連續性的過程。 其次,《工作規定》中“證人因作證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問題是,這筆不菲的補償費用從哪里支出?在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所有經費都來自于各級地方財政,絕大部分司法機關都存在辦案經費緊張的情況。因此,證人保護制度會不會因為經費短缺導致保護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要知道,世界上運作最嚴密、效果最明顯的美國聯邦證人保護程序,是建立在1984年《證人安全改革法案》所確立的聯邦財政承擔證人保護費用的基礎之上的。 誰來保護證人,有沒有足夠的錢補償證人,是我們推動證人保護制度進一步深化必須解決的兩個問題,否則一切的創新和改革,都可能是空中樓閣。 首先,要整合公、檢、法三個機關的力量,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盡管公、檢、法三機關都應當是法定的證人保護機構,但是由于各自在訴訟中承擔訴訟職能,都不可能單獨成為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任何一個機關全方位地承擔證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所有保護工作都會力不從心;但各機關分階段負責證人保護也不利于證人保護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司法實踐中還可能會出現互相推諉的問題,反而不利于證人保護。因此,整合力量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有利于最充分、最有效、最及時地保護證人。 其次,要設立證人保護專項基金,用于證人保護和出庭作證的補償。證人保護專項基金應當由國家負擔,列入國家財政預算,而非混淆于公、檢、法三個機關的辦案經費。實踐操作上,司法機關負責出具證人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的必要性、作證的事實、證人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進行證人保護的必要性等證明材料,經證人保護機構審核后從證人保護基金中統一支出。 證人保護制度完善與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證人出庭率的高低;證人出庭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審判方式的改革,影響著審判程序的科學化和規范化,進而影響著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深圳寶安區檢察院的創新只是一個開始,證人保護制度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之下尚有很大的創新空間,我們期待著這一制度的深化□本報特約評論員胡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