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惡意欠薪刑法并無死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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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7日 09:15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 高佳慧 時近歲末年關,討薪遭打的新聞不斷。國務院頒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釋、全國總工會建議修改刑法……治理欠薪大動作頻出,可見勞資關系失衡之嚴重。
在對欠薪的一片喊打聲中,全國總工會提出刑法應增設一項“惡意欠薪罪”,以此震懾并嚴懲無良用人單位,引起廣泛反響。各界對此動議贊彈不一,但論者似乎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惡意欠薪即使不直接構成犯罪,其責任人也可能被追究刑責。通過勞動仲裁或直接執行,或由訴訟確定欠薪而執行,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員工工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責任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位可處罰金。 如果這樣的治罪途徑顯得麻煩的話,即將于12月1日施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不但以行政干預的形式介入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有了于己有利的格式條款,《條例》還以效率更高的行政手段作為仲裁及訴訟手段的補充。對勞動者而言這是一大福音。 解決欠薪難題,民事手段早已有之,并增加了“工人可告發包方”的新利器,如今行政手段也已介入,一些地方還試行用人單位預繳工資保證金。刑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后手段,最為嚴厲,執法成本及副作用也最大,應遵循罪名設定的謙抑性原則,即未窮盡其它途徑之前不宜設定犯罪。若這些招數都不奏效,再考慮直接給惡意欠薪定罪量刑也不為遲。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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