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扣車輛并非行政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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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11:00 新京報 | ||||||||
《新京報》11月14日刊登評論文章《暫扣欠養路費車輛于法無據》。文章認為,“養路費征稽部門對欠費車輛實施暫扣”是一種行政處罰。我覺得這個觀點根本是錯誤的。因為暫扣車輛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一、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而不是目的。只要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了法定義務,行政強
二、二者的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如沒有繳納養路費的車輛在公路上運行;而行政處罰則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懲戒。 三、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的實現,其本身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課以或增加義務,而行政處罰則表現為剝奪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如吊銷證照)或增加義務(如繳納罰款)。 四、二者的適用頻率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或者持續適用,比如沒有繳納養路費之前可以一直暫扣車輛;而行政處罰則適用一事不再罰(款)的原則,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能多次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二者的訴訟后果不同。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為,如果違法或適用不當,法院只能判決撤銷;而部分行政處罰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如果違法或不當,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變更。 從以上區別可以看出,暫扣車輛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暫扣車輛,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扣留車輛”是一個意思。而因為“暫扣車輛”不是行政處罰,所以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更不能比照“暫扣許可證、執照”。按照作者的觀點,刑事拘留是否也要比照行政拘留? 目前我國只制定了《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而沒有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各地養路費稽征部門大多是適用地方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車輛采取暫扣措施的。法律依據層次低,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相信很快就會予以規范和統一的。 □肖揚(河北職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