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行為的衍生利益不明亟待立法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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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10:59 新京報 | |||||||||
據報道,曾轟動一時的廣州東百集團原總經理梁力偉腐敗案再起波瀾。梁力偉因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三罪并罰于去年底被廣州中院判刑20年之后,這名腐敗老總在監獄中還享受著犯罪期間花180 多萬元購買的東百股份的巨額分紅。巨額分紅利益,究竟是否合法? 此事已引起廣州市紀委的高度重視。
筆者認為,腐敗老總獄中還拿分紅,違背了國家法律制裁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行為的根本要求。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边@里所指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包括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所產生的一切利益。 因此,對于以腐敗贓款進行投資入股而攫取的企業股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分紅收益等非法所得均應依法追繳或沒收。這一事件同時說明我國反腐敗斗爭在立法和執法領域仍有待加強。 目前我國針對腐敗行為采取的懲治措施,雖然也包括剝奪或廢止通過腐敗手段獲得的非法利益、機會和資格,但由于法律規范尚不明晰具體,實際操作時還有欠缺。尤其是對涉及經濟活動的一些合同或者投資入股行為,雖對腐敗分子作出處理,但并未取消或廢止有關經濟合同或者采取得力的股權收繳措施,未能作到除惡務盡,致使腐敗分子有空子可鉆。 在這方面,我國應當吸取和借鑒國際上反腐敗的一些先進經驗。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作為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高度重視對腐敗犯罪收益的追繳、沒收及資產的返還,規定了價值沒收、混合沒收和利益沒收等多種形式。各締約國可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采取措施消除腐敗行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將腐敗視為廢止或者撤銷合同、取消特許權或者撤銷其他類似文書。正如有關專家指出,《公約》的規定意味著,從腐敗行為中獲得的利益都將被剝奪。 又如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認的廉潔度很高的國家,這緣于其完備的肅貪倡廉法律制度。該國廉政立法主要有《防止貪污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務員懲戒規則》等。其中,《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對沒收貪污所得利益的條件、范圍、程序以及具體執行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為打擊貪污腐敗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應當及早完善反腐敗法律(包括反洗錢法律),促使反腐敗斗爭走向深入。 鑒于腐敗犯罪收益的多樣性和隱蔽性,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腐敗行為后果的界定標準和范圍,對于腐敗行為所衍生的各種利益形式,包括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相混合的腐敗所得等,作出合理定性和區分,為實施收繳或沒收等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依據,以便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行為。 □周金澤墨帥(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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