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要以法的覺悟裁決勞保維權的勝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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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09:22 南方都市報 | |||||||||
第423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將于12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成為各大媒體近日關注的焦點,其中最引人注目之處,是關于惡意欠薪最高要加倍支付的規定。想必這一條文可以輕易地令人回憶起一年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重慶幫助農婦熊德明追討欠薪的大新聞。勇于向總理表達民情并反映出時下中國一項普遍的社會積弊,熊德明成為一個符號,其因此當選為中央電視臺2003年中國年度經濟人物;而作為呼應,全國上下各級政府也積極地跟進表態,甚至直接干預追討欠薪。
其時也有人亦表質疑,如一名叫蔣春旺的農民工擔心:“今年國家很重視民工工資問題,明年國家還會這樣重視嗎?真害怕是一陣風……”更有法律工作者百般強調,“運動式”的政府令終究不是長久之計,也不是公平之本,希望政府莫要停留在一時間的親民動作上,而要有持續的關注與努力。 如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有望解除打工者的擔憂,而呼應社會的期許。從事件中發現問題,以法規來應對問題,這無疑已經成為本屆政府執政所遵循的一大邏輯與思路。SARS疫潮之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時出臺;孫志剛事件之后,收容遣送制度很快被廢止;在熊德明事件之后,又迎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頒布。有理由相信,這一切都是本屆政府厲行法治之路的決心與表現。 但法治路上的進步與否,更在于法律法規設計的質量高低。 農民工的欠薪、低薪現象,實際上是整整一個社會階層的合法權益受到普遍性侵害的問題。而面對這樣的侵害,社會所目睹的,多數是受害者以一些極端方式來表達討薪之難;站在他們對面的,則是資金不菲、往往與當地政府關系不同一般的企業主與商人。這暴露的,正是一個弱勢群體面對權勢的無力與無奈。更為關鍵的是,國務院相關官員在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回答媒體時也坦承,勞動者權益嚴重受損的背后,是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嚴重供過于求的關系,這更加決定了勞動者無法憑借“看不見的手”獲得博弈的籌碼。 足寒傷心,民寒傷國。這些背景都決定了在嚴重失衡的天平兩邊,需要有第三者來為弱者添注加碼。事實上,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頒布之前,中國并非沒有法律制度來關注勞工權益,如《勞動法》、勞動仲裁制度都有對應性的利益訴求途徑。但可惜的是,這些法律制度在先設了勞工權益容易受損的前提之后,卻又不對在訴訟能力上同樣弱小的一方予以救濟——姑且不論農民工基本上都缺乏必要的訴訟法律知識,也不具備聘請律師的財力,所以司法維權的門檻對于他們而言天生便要高出一截;而且《勞動法》規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即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訴訟,而勞動仲裁的最終結果,卻又沒有確定的強制執行力,農民工即便付出一番辛苦,往往不過討到一個說法,于實際權益并無得益。 因此,基于防范強弱失衡、保障弱勢權益的法律制度設計,首先便要安排好弱勢一方理解得了也夠得著的游戲規則,才算是在真正地維護社會正義。有識之士因此建議,對于遭遇欠薪、低薪之害的農民工,中國應當推出準許直接起訴、免除訴訟費用、強調先予執行、提供律師免費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救濟措施。用這樣的眼光來看待目標群體明確而程序簡單直接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便赫然發現政府一方事實上有可能走得更遠:對于權益受侵害的勞工,極力減輕其義務,必要之處只要求給予舉辦和投訴;而針對農民工大多從事臨時、短期工種的現實,規定了不超過60天的監察辦案時限;而處罰的標準不僅于追回薪酬,還設有最高可達一倍的賠償金,也有利于進一步鼓勵勞工積極作為…… 不過,這樣一個條例的頒布,并不是一個可以一勞永逸的結果,而甚至又是一場要力避流于形式的社會動員——不僅要借助各種方式讓農民工兄弟知曉這一新的維權途徑,更要想方設法讓執法主體獲得積極主動的獨立與自覺。中國不是沒有良法,但缺乏令良法不走樣、不變形、不停留于紙面的努力。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期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能有一諾千金、一呼百應的作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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