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勞動保障橋和船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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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07:28 中國經濟時報 | ||||||||
時報時評 劉以賓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23號國務院令,公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經多年努力,我國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規章應說已較齊全。縱觀當今勞動保障尤其是十分突出的如最低工資、工資拖欠、工傷、休假等問題,從十年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3章共107條中幾乎都能找到依據。也就是說,眼下解決勞動保障的
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司法理論研究中則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諸多論述。有關勞動保障的司法實踐雖然僅是整個司法活動的一部分,但它與其他司法領域相比有著明顯的特點。假如將上述原則、原理及論述用于分析勞動保障的現狀,則給人這樣的印象:勞動保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有的而且也不能說不完善,但就是缺點兒什么。究竟缺什么呢?缺一部“監察法”或曰“落實法”。從此意義上說,《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出臺不啻于填補了一項重要空白。 “博弈”一詞如今出現的頻率頗高,“博弈論”亦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可以這樣概括市場經濟運行的本質特征:不同的利益主體懷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依托形式多樣的交易、合作、協作,與對方構成一種利益“博弈”的關系。兩家企業為了某種共同目標和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建立交易、合作關系后,一旦出現分歧乃至違約糾紛而不得不訴諸法律,可認為“博弈”的雙方處在勢均力敵的狀態;家庭財產糾紛、鄰里摩擦之類一旦鬧上法庭,同樣也可假設為“博弈”雙方其能力、智慧、機會是對等的。然而,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博弈”卻很特殊,因為前者永遠處在與后者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和狀態。 早在一百年前,馬克思就充分揭示了“資本”的本性。如今,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其“資本”的屬性已不必避諱也無法回避,那就是“利潤最大化”。利潤與成本是一種“負相關”,而與勞動者勞動保障有關的所有事項幾乎都和企業成本有關。因此,用工單位千方百計降低用工成本,乃“資本”的本性使然。從理論上說,任何用工單位都必須遵照與勞動保障有關的法律規章,但僅寄希望于廠家的道德自覺每每是很不夠的,更重要的是依仗法律的有效性,尤其是通過及時法律懲戒預警啟動其風險規避意識和行為選擇機制。所謂“民不告,官不究”,即使有關勞動保障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十分完整,但在勞動者嚴重缺乏與用工單位展開對等“博弈”能力和機會的情況下,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為了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必須建立“第三種力量”或曰“第三種機制”,即對勞動保障實施狀況的監察、“跟進”和處置。正如新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履行的職責,有權采取的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處理”的那樣,它將為“第三種力量”或曰“第三種機制”的形成提供依托,同時為其切實發揮作用提供重要依據,這無疑是廣大勞動者的福音。 從廣義上說,人人都是勞動者;即使把“勞動者”狹義地鎖定在從事一線勞動的工人、服務人員或進城打工者的范圍,他們也是“人民”中的大多數乃至絕大多數。《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出臺,無疑包含著深刻的政治意義和公平意義和社會進步意義,它既是“執政為民”的具體化,也是黨和政府提高執政能力、執政水平的具體體現。即使從法治建設的角度看,它也有積極的探索意義和完善意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