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代表個人持證視察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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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10:52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魏文彪 據報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在著手對《人大代表個人持證視察辦法》進行修改,擬規定:被視察單位對代表視察須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對代表當面提出的意見建議要認真研究并及時作出答復。代表在視察時如果遇到妨礙、阻礙,有關機關或單位要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等處罰,如果以威脅、暴力等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
相對于人大常委會組織的集體視察活動,人大代表個人持證視察行為更能保證視察內容的真實性。由于集體視察活動規模較大,一般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安排,這樣就容易給被視察單位以準備時間,甚至借機掩蓋真實狀況。這樣一來代表視察的效果就要打折扣。而人大代表個人持證視察則具有一定的隨機與突然性,這樣被視察單位就會因為來不及“準備”而將真實面目展示在代表面前,而對真實情況的把握是代表行使監督權力的基礎。 人大代表個人視察行為還能提升監督效率。代表發現某方面情況后往往需要立即行動,如果每一行動都需要走集體視察的程序則非常復雜、繁瑣,這樣就不利于對于一些緊急不當行為及時開展監督并予以制止,如此一來不當行為的糾正時間就會延后,民眾的利益就難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因而通過法律法規保障代表個人持證視察權對于提升監督效率,盡量減免群眾損失不無實際意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