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改革要加大市場約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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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0日 09:45 新京報 | ||||||||
國資委日前與最后一批中央企業負責人簽訂了2004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同時透露,從明年開始將在中央企業全面實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相配套的考核體系。(11月9日《新京報》) 我們知道,國企改革多年來面臨的最棘手問題就是“軟約束問題”:由于國企所有
國資委今年年初就制定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管理辦法》,與所有中央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其目的正是為了變“軟約束”為“硬約束”。 國資委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經營業績責任書以及與之配套的考核體系,對國企負責人的約束到底有多硬,還值得進一步思考。 一般而言,委托人對代理人的約束主要有三類:法律約束、契約約束、市場約束。業績責任書制度屬于契約約束,然而,就現實而言,它的硬度還不夠。契約本身所固有的不完備性,決定了無法單靠契約來實現約束目的。最重要的是,國企負責人“國家干部”的特定身份,決定了契約約束的效力不可能充分發揮。要想把這項工作做得更富實效,還應該考慮逐步加大市場的約束力,讓市場的優勝劣汰原則成為高懸在代理人頭頂上的利劍。 在國企治理中引入市場約束意味著:政府只在經理人市場中選擇合適的職業管理者,聘用他們做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輔之以合理的治理結構與信息披露機制,一旦發現代理人經營不善就“用腳投票”,向其嚴肅問責。 如此一來,代理人的風險就被提升到了最大限度,因為如果管理績效不佳,他們不僅會失去現有的職位,而且會在未來的職場競爭中喪失優勢。面對如此的利害關系,他們不可能不使出渾身解數為委托人服務。 □毛飛(北京公務員)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